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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大對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的穩定支持力度,充分發揮科研院所在國家創新體系中的骨幹和引領作用,加強對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特制定了《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頒佈單位:財政部

文       號:財教[2016]268號

頒佈時間:2016-07-19

實施時間:2016-07-1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4號)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大對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以下簡稱科研院所)的穩定支持力度,充分發揮科研院所在國家創新體系中的骨幹和引領作用,加強對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基本科研業務費)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預算管理改革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用於支持科研院所開展符合公益職能定位,代表學科發展方向,體現前瞻佈局的自主選題研究工作。基本科研業務費的使用方向包括:

(一)由科研院所自主選題開展的科研工作;

(二)所屬行業基礎性、支撐性、應急性科研工作;

(三)團隊建設及人才培養;

(四)開展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

(五)科技基礎性工作等其他工作。

第三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的管理和使用原則包括:

(一)穩定支持,長效機制。基本科研業務費穩定支持科研院所培育優秀科研人才和團隊,為科研院所形成有益於持續發展、不斷創新的長效機制提供經費支持。

(二)分類分檔,動態調整。財政部根據院所規模、學科特點、績效評價結果等,結合財力可能,確定分類分檔支持標準,並結合科研院所預算執行情況等因素每年對經費進行動態調整。

(三)依託院所、突出重點。基本科研業務費的使用應當依託科研院所已有的科研條件、設施和環境,優先支持有助於科研院所符合職能定位、實現學科佈局與發展規劃目標、有利於培育優秀科研人才和團隊的選題以及所屬行業基礎性、支撐性、應急性科研工作。

(四)專款專用,嚴格管理。科研院所應當充分發揮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的法人責任,建立健全基本科研業務費內部管理制度,將基本科研業務費納入依託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四條 財政部負責核定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支出規劃及年度預算,以項目支出“基本科研業務費”方式隨部門預算下達。

第五條 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應當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加強對基本科研業務費的管理;

(二)負責根據行業科技規劃、行業應用需求以及院所職能定位,提出通過基本科研業務費支持的行業基礎性、支撐性、應急性科研工作要求;

(三)負責組織基本科研業務費中期績效評價。中期績效評價一般每三年開展一次,對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和使用績效進行全面考核。中期績效評價結果需報財政部備案,作為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 科研院所為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和使用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包括:

(一)切實履行在資金申請、資金分配、資金使用、監督檢查等方面的管理職責,建立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

(二)負責組建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諮詢委員會。

(三)負責開展基本科研業務費使用的年度監管,主要包括科研進展、科研產出、人才團隊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

第七條管理諮詢委員會委員應包括主管部門科技管理部門、財務管理部門和科研院所負責人、科研人員以及經濟或財務管理專家等,如設有學術委員會的科研院所,管理諮詢委員會還應包括學術委員會負責人。院所兩級法人的單位,應同時包括院所兩級負責人。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邀請來自行業協會、其他科研院所以及高等院校的專家參加管理諮詢委員會。管理諮詢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負責主持管理諮詢委員會工作,一般由科研院所負責人擔任(院所兩級法人的單位,由院級法人單位負責人擔任)。管理諮詢委員會委員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調整。

第八條 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9月底之前提出下年通過基本科研業務費支持的行業基礎性、支撐性、應急性科研工作的具體任務。

第九條 科研院所根據主管部門提出的工作任務以及擬自主開展的有關工作,形成基本科研業務費年度支持項目及預算建議方案,提交管理諮詢委員會進行諮詢審議。

第十條管理諮詢委員會應當建立迴避制度,並在2/3以上委員到會時開展諮詢審議。諮詢審議意見分為同意資助和不予資助,並對同意資助項目按照優先順序排序。諮詢審議意見是科研院所確定基本科研業務費分配結果的主要依據。

第十一條科研院所根據諮詢審議意見以及基本科研業務費年度預算規模,確定年度資助項目。管理諮詢委員會諮詢審議意見以及年度資助項目在科研院所內部公示(涉密項目除外)後,科研院所應當與資助對象或團隊負責人簽訂工作任務書。資助對象或團隊負責人一般為科研院所在編人員。

如需調整工作任務,需經管理諮詢委員會審議後,經科研院所負責人批准,重新簽訂工作任務書。工作任務書格式由科研院所自行確定,其中應當明確預算數和績效目標。

科研院所為院所兩級法人的單位,院級法人與所級法人簽訂工作任務書;所級法人根據與院級法人簽訂的工作任務書,與資助對象或團隊負責人簽訂工作任務書。

第十二條 科研院所應當在每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部門提交年度經費使用情況報告。

第十三條科研院所可以使用基本科研業務費聯合院(所)外單位共同開展研究工作。合作研究經費一般不能撥至科研院所以外單位,確需外撥時應經管理諮詢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簽訂科研任務合同等。

第十四條 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中支持40歲以下青年科研人員牽頭負責科研工作的比例,一般不得低於年度預算的30%。

第十五條基本科研業務費具體開支範圍由科研院所按照國家有關科研經費管理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開支有工資性收入的人員工資、獎金、津補貼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攤院所公共管理和運行費用(含科研房屋佔用費),不得開支罰款、捐贈、贊助、投資等。

第十六條基本科研業務費所發生的會議費、差旅費、小額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等,應當按照《財政部科技部關於中央財政科研項目使用公務卡結算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5〕245號)規定實行“公務卡”結算。勞務費、專家諮詢費等支出,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從嚴控制現金支付。

第十七條 科研院所應當按照國家科研信用制度的有關要求,建立基本科研業務費的科研信用制度,並按照國家統一要求納入國家科研信用體系。

第十八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的資金支付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使用基本科研業務費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屬於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專項經費形成的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規定開放共享,並按規定提交科技報告。

第二十條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連續兩年未用完或者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項目中止等形成的剩餘資金,報財政部確認為可留歸單位使用的結餘資金後,由科研院所按照基本科研業務費的管理和使用要求在2年內統籌安排。

第二十一條 科研院所為院所兩級法人的單位,應當按照預決算管理的有關要求建立健全基本科研業務費的分級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科研院所應當嚴格遵守國家財政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規範和加強內部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及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科研院所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製定基本科研業務費的管理實施細則,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財教〔2006〕28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