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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動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展,財政部特制定了《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頒佈單位:財政部

文       號:財教[2016]304號

頒佈時間:2016-09-07

實施時間:2016-09-07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以下簡稱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動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展,根據國家財政財務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結合《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資金來源於中央財政撥款,是用於資助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促進哲學社會科學學科發展、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資金管理,應當以出成果、出人才為目標,堅持以人為本、遵循規律、依法規範、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項目責任單位是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項目負責人是項目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章 項目資金開支範圍

第六條 項目資金支出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活動相關的、由項目資金支付的各項費用支出。項目資金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七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具體包括:

(一)資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圖書(包括外文圖書)購置費,資料收集、整理、複印、翻拍、翻譯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等。

(二)數據採集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調查、訪談、數據購買、數據分析及相應技術服務購買等支出的費用。

(三)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學術研討、諮詢交流、考察調研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交通、食宿等費用,以及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赴港澳台、外國專家來華及港澳台專家來內地開展學術合作與交流的費用。其中,不超過直接費用20%的,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

(四)設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購置設備和設備耗材、升級維護現有設備以及租用外單位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共享、租賃以及對現有設備進行升級。

(五)專家諮詢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

專家諮詢費預算由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研究實際需要編制,支出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費用。

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及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社會保險補助費用納入勞務費列支。勞務費預算應根據項目研究實際需要編制。

(七)印刷出版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的打印費、印刷費及階段性成果出版費等。

(八)其他支出: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編制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直接費用應當納入責任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八條間接費用是指責任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用於補償責任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等間接成本,有關管理費用,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間接費用一般按照不超過項目資助總額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如下:5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30%;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為20%;超過500萬元的部分為13%。

間接費用核定應當與責任單位信用等級掛鈎,具體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九條間接費用由責任單位統籌管理使用。責任單位應當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係,根據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結合項目研究進度和完成質量,在核定的間接費用範圍內,公開公正安排績效支出,充分發揮績效支出的激勵作用。

責任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複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三章 預算的編制與審核

第十條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根據項目研究需要和資金開支範圍,科學合理、實事求是地編制項目預算,並對直接費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作出説明。

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收到立項通知之日起30日內完成預算編制。無特殊情況,逾期不提交的,視為自動放棄資助。

第十一條項目預算經責任單位、所在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審核並簽署意見後,提交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核。未通過審核的,應當按要求調整後重新上報。

第十二條跨單位合作的項目,確需外撥資金的,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並附外撥資金直接費用支出預算。間接費用外撥金額,由責任單位和合作研究單位協商確定。

責任單位應當及時按照合作研究協議和審核通過的項目預算轉撥合作研究單位資金。

第四章 預算執行與決算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執行批准後的項目預算。確需調劑的,應當按規定報批。

第十四條 項目預算有以下情況需要調劑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責任單位、所在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後,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

(一)由於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作出重大調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減少項目預算總額。

(二)原項目預算未列示外撥資金,需要增列。

第十五條 項目直接費用預算確需調劑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調整:

(一)資料費、數據採集費、設備費、印刷出版費和其他支出預算需要調劑,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報責任單位審批。

(二)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專家諮詢費、勞務費預算一般不予調增,需要調減用於項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報責任單位審批;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調增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責任單位、所在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後,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

項目間接費用預算不得調劑。

責任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審批項目預算調劑事項申請。

第十六條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資金的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項目資金實行預留資金制度,預留部分資金在項目成果通過審核驗收後支付。未通過審核驗收的項目,預留資金不予支付。

項目資金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責任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科研資金支出管理制度。對應當實行“公務卡”結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財政科研項目使用公務卡結算的有關規定執行。專家諮詢費、勞務費等支出,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從嚴控制現金支出事項。

對於野外考察、數據採集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的支出,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責任單位可按實際發生額予以報銷

第十八條項目研究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當會同科研、財務、審計、資產等管理部門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如實編制《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結項審批書》中的項目決算表,不得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

有外撥資金的項目,外撥資金決算經合作研究單位財務、審計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後,由項目負責人彙總編制項目資金決算。

第十九條 項目研究成果首次鑑定的費用由全國社科規劃辦另行支付。首次鑑定未通過並組織第二次鑑定的,鑑定費從項目預留資金中扣除。

第二十條項目在研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研究成果完成並通過審核驗收後,結餘資金可用於項目最終成果出版及後續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項目研究成果通過審核驗收2年後結餘資金仍有剩餘的,應當按原渠道退回國家社科基金,結轉下年統籌用於資助項目研究。

項目成果未通過審核驗收的項目,或責任單位信用評價差的,結餘資金應當在接到有關通知後30日內按原渠道退回國家社科基金。

第二十一條 對於因故被終止執行的項目的結餘資金,以及因故被撤銷的項目的已撥資金,責任單位應當在接到有關通知後30日內按原渠道退回國家社科基金。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使用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屬於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項目負責人應當依法依規使用項目資金,不得擅自調整外撥資金,不得利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不得通過編造虛假勞務合同、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勞務費和專家諮詢費,不得使用項目資金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

項目負責人使用項目資金情況應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責任單位應當制定項目資金內部管理辦法,明確審批程序、管理要求和報銷規定,落實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勞務費分配管理、結餘資金使用等管理權限。

責任單位應當加強項目預算審核把關,規範財務支出行為,完善內部風險防控機制,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保障資金使用安全規範有效。責任單位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要自覺接受國家財政、審計、監察部門和全國社科規劃辦的監督檢查。責任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經費支出、項目資金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

責任單位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單位內部科研、財務、項目負責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第二十五條各省區市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託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各自實際,對本地區本系統責任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的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或專項審計。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並向全國社科規劃辦報告。

第二十六條 全國社科規劃辦應當建立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的檢查、審計、監督長效機制,建立項目資金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制度,加強項目資金使用效益評估。

第二十七條建立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承諾機制,責任單位應當承諾依法依規履行項目資金管理的職責,項目負責人應當承諾提供真實的項目信息並認真遵守項目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建立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信用機制,全國社科規劃辦對責任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方面的信譽度進行評價和記錄,作為對責任單位信用評級和對項目負責人績效考評以及今後資助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建立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公開機制,責任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預算、預算調劑、決算、項目組人員構成、設備購置、外撥資金、勞務費發放以及間接費用和結餘資金使用等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社科基金各項目類型,以及教育學、藝術學、軍事學三個單列學科。國家社科基金其他資助,未制定有關辦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4月10日財政部、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印發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經費管理辦法》(財教〔2007〕3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