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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昆明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最新昆明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最新昆明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保證電梯安全運行,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保證電梯安全運行,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昆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昆明陽宗海風景名勝區、昆明倘甸產業園區、昆明轎子山旅遊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和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市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縣(市)區、開發(度假)園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監督使用、電梯採購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電梯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按照工作職責,依法查處故意損毀電梯設施、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

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電梯生產、經營、使用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電梯安全、節能管理制度,保障電梯安全運行。

第六條 電梯生產單位、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

第七條 鼓勵電梯生產、使用、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及檢驗、檢測機構採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手段,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促進電梯節能技術創新和應用。

鼓勵實行電梯責任保險制度,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第二章 電梯的生產、經營

第八條 電梯生產活動應當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的要求,禁止將廢舊電梯零部件用於電梯生產。

第九條 電梯製造單位對出廠的電梯,應當提供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説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並在電梯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誌及其説明。

第十條 電梯製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並提供以下服務:

(一)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提供必需的電梯備品備件、技術培訓和其他技術幫助;

(二)對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第十一條 電梯採購應當保證電梯的選型、配置及備用電源的要求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

對保障性住房及其他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項目,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採購電梯的綜合性能、技術保障、售後服務和信用評價等進行評估論證。

第十二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施工前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情況書面告知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二)電梯的安裝、改造及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具有法定資質的電梯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竣工驗收後30日內,施工單位應當向電梯使用單位移交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四)對電梯進行改造的,改造單位負責更換電梯產品銘牌,出具質量證明書,並在產品銘牌、質量證明書上標明改造單位名稱、許可證書編號和改造日期等信息,並對改造後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五)製造單位委託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並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

(六)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在施工前,編制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並檢查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是否符合電梯安裝使用要求。

第十三條 用於電梯改造、修理的配件,應當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需要進行型式試驗的,應當具有型式試驗合格報告。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配件。

第十四條 銷售、出租電梯的,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章 電梯的使用

第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保證電梯的安全使用。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的,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二)自行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

(三)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託方為使用單位;

(四)出租、出借電梯,或者含有電梯的場所的,出租、出借方為電梯使用單位,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未確定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電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電梯所有權人確定使用單位。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配備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並長期保存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三)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電梯使用標誌,標明電梯使用單位名稱、應急救援電話、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名稱、緊急搶修和投訴電話,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與救援服務的聯繫通暢;

(四)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監督並且配合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檢驗工作;

(五)制定電梯應急處置措施和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六)電梯出現故障、發生異常情況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做好警戒工作,控制電梯操作區域,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組織對電梯進行全面檢查。需停止電梯運行時間超過24小時以上的,公告電梯停止運行的原因和修復所需時間;

(七)電梯發生故障致使乘客被困的,迅速組織救援,並按照規定及時報告;

(八)電梯發生事故時,及時組織排險、救援,保護事故現場,並於1小時內報告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

(九)對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垃圾以及易造成電梯損壞物品的,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派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十)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負責電梯運行日常檢查,並記錄日常使用狀況;

(二)負責保管、使用電梯專用鑰匙;

(三)監督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簽字確認維護保養記錄;

(四)現場配合電梯檢驗、檢測工作;

(五)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立即暫停使用,並報告使用單位負責人;

(六)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八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使用單位發生變更,原使用單位應當向新使用單位移交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警示標誌以及電梯使用標誌,新使用單位應當自電梯移交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停用電梯的,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出入口張貼停用標示,採取安全措施;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過1次定期檢驗日期的,應當在停用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停用手續;重新啟用前,應當辦理啟用手續。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向檢驗機構申請進行安全技術評估:

(一)使用期限超過15年的;

(二)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三)使用單位認為需要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的。

第二十一條 檢驗機構收到安全技術評估申請後,應當組成專家評估組進行評估,並在30個工作日內出具安全技術評估報告。

第二十二條 電梯經安全技術評估,無法達到安全運行要求或者不符合能效要求的,使用單位應當對電梯進行更新、改造或者重大修理。

第二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負責落實電梯的日常運行、維護保養、隱患整改、檢驗、檢測、安全技術評估等費用。

第二十四條 住宅電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的費用,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可以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管理規定列支。

第二十五條 電梯存在無法消除的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並在報廢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第二十六條 電梯乘客應當按照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的要求,正確使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坐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二)採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

(三)拆除、損壞電梯的部件及其附屬設施;

(四)乘坐超過額定載重量的電梯,使用電梯超載運送貨物;

(五)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為。

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垃圾以及易造成電梯損壞的物品前,應當向使用單位報告。

第四章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

第二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並簽訂合同

地鐵、車站、機場、碼頭等公共交通領域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製造單位或者由製造單位通過合同委託依法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第二十八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開展維護保養工作,不得減少維護保養項目、降低維護保養要求、偽造維護保養記錄。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不得轉包或者分包。禁止將廢舊電梯零部件用於電梯維護保養。

第二十九條 省外企業在本市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的,應當在本市設置固定辦公場所和配備相應的作業人員,並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日常維護保養方案,建立現場管理制度;

(二)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每半年至少針對本單位維保的不同類別電梯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三)設立24小時維保值班電話,接到故障通知後,及時抵達現場,排除故障,並進行記錄;

(四)建立每部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檔案和故障處置記錄,並至少保存4年;

(五)對日常維護保養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六)發現事故隱患的,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屬於嚴重事故隱患的,報告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七)配合電梯檢驗檢測工作;

(八)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電梯年度日常維護保養情況。

第三十二條 使用年限超過15年或者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第五章 電梯的檢驗、檢測

第三十三條 在用電梯實行安全性能檢驗制度,定期檢驗週期為1年。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使用。

電梯安全檢驗有效期內變更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使用單位應當自日常維護保養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內到檢驗機構更換電梯使用標誌。

第三十四條 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開展檢驗、檢測工作,對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負責,並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檢驗、檢測工作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使用單位暫停使用。

第三十六條 檢驗、檢測機構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一)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

(二)電梯經監督檢驗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仍繼續使用的;

(三)違反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日常維護保養活動的。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電梯生產、經營、使用、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對使用年限超過15年或者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行為,或者在用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發現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並向同級人民政府、上級管理部門報告,並通知其他有關部門。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信用評價制度,建立信用檔案,依法向社會公佈信用評價結果。對有不良記錄的生產、經營、使用、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加強監督檢查頻次,向社會公開監督檢查結果,並向相關部門通報。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受理對電梯事故隱患和有關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四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管理部門接到電梯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救援、核實事故情況,並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管理部門報告,依法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生產單位將廢舊電梯零部件用於電梯生產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委託未依法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轉包、分包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或者將廢舊電梯零部件用於電梯維護保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履行年度維護保養情況報告職責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及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確定。

(二)日常維護保養,是指對電梯進行的清潔、潤滑、調整和更換易損件、檢查等日常維護和保養性工作。其中,清潔、潤滑不包括部件的解體;調整和更換易損件不會改變任何電梯性能參數。

(三)重大修理,是指需要通過調整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結構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活動,以及對機構(傳動系統)或者控制系統進行整體修理的活動。重大修理後電梯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不變更。

(四)改造,是指改變電梯受力結構、機構(傳動系統)或者控制系統,致使電梯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發生變更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不適用於本辦法。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2012年10月9日頒佈、2012年11月9日實施的《昆明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