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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鞍山市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補充規定

馬鞍山市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補充規定

馬鞍山市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補充規定

第一條 根據《馬鞍山市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辦法》(市政府令第43號)、《馬鞍山市土地徵收補償標準》(馬政祕〔2008〕78號)、《馬鞍山市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辦法實施細則》(馬政辦〔2008〕97號)(以下分別簡稱《辦法》、《補償標準》和《實施細則》)及市政府關於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 住房拆遷中關於貨幣化加配購安置房的安置方式不再執行,一律實行產權調換安置方式。

每個應予住房安置人員按30平方米實行等面積調換,互不支付差價。每個應予住房安置人員根據申請可增購10平方米,獨生子女户可再增購10平方米,增購面積購房款按建安成本價支付。

被搬遷人人均原合法住房面積(不含披房、附房)低於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計算住房應安置面積;高於應安置面積的,高出部分按搬遷住房重置價補償給被搬遷人。

第三條 1人户應對應調換安置A户型房,户型內超產權調換面積部分按建安成本價執行。經申請批准後跨户型購買安置房的,超A户型面積部分一律按超面積價格支付購房款。

被搬遷户家庭應予住房安置人員3人以上(含3人)的,根據應安置面積(含增購面積)可在安置房户型中等面積調換2套以上(含2套)安置房。

第四條 因房屋結構、套型等原因,造成應安置人員家庭實際購買的安置房總面積超過其產權調換面積(含增購面積)的,對應户型每套安置房超面積5平方米以內(含5平方米)的,按建安成本價支付購房款;大於5平方米的,按超面積價格支付購房款。

第五條 關於被搬遷户住房安置到高層安置房的優惠辦法,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自安置房交鑰匙之日起3年內,物業費按多層物業費標準收取,電梯和二次供水產生的運行費用免於收取;第4年、第5年,超出多層物業費標準以上部分減半收取,電梯和二次供水產生的運行費按收費標準減半收取。減免費用由安置房建設責任主體單位承擔。

2014年12月31日後簽訂房屋搬遷協議的,不再享受上述優惠。

(二)高層安置房樓層層次費費率係數由各安置房建設責任主體單位參照國家有關規範制定。

第六條 將《補償標準》中規定的符合住房安置户的搬家獎勵費標準,由最高5000元/户調整為最高5000元/人。

有合法住房無應安置人員的搬家獎勵費標準仍按最高5000元/户執行。

第七條 將《補償標準》中規定的住房被拆遷應安置人員過渡費由每月200元/人調整為每月nt face="Times New Roman">300元/人。

住房已搬遷完畢但不具備領房條件尚在過渡的應安置人員比照上述規定執行,增加的費用由原支付渠道承擔。

第八條 在《辦法》、《補償標準》和《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對非住宅房(企業類)進行套補補償方式的基礎上,增加對非住宅房(企業類)及附屬物按重置價進行評估的方式,由被搬遷人選擇。被搬遷人選擇評估方式的,評估費用納入徵收成本。

被搬遷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做選擇的,視為按評估方式進行補償。

按評估方式進行補償的,由徵收機構告知被搬遷人在規定時間內,從在我市註冊且符合資質的評估機構名單中隨機選定評估機構;逾期未選定的,由徵收機構隨機選定。

第九條 將《補償標準》中關於房屋裝飾裝修按實計補方式調整為打捆補償和淨值評估補償兩種方式供被搬遷人選擇:

(一)被搬遷人選擇房屋裝飾裝修打捆補償方式的,其裝潢補償金額按合法住宅補償總額的35%予以一次性計補;

(二)被搬遷人選擇據實補償要求淨值評估的,由被搬遷人申請並在規定時間內,從在我市註冊且符合資質的評估機構名單中隨機選定評估機構,評估機構對申請人房屋裝飾裝修情況經申請人和徵收機構雙方現場共同確認後予以淨值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補償依據,評估費用納入徵收成本;被搬遷人逾期未選定評估機構的,視為放棄申請,其裝潢補償金額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方式確定。

第十條 調整《關於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有關具體政策的補充規定的通知》(馬集權組〔2008〕2號)中關於未婚家庭成員分立户安置年齡標準,將已達到晚婚年齡(男25週歲、女23週歲)的未婚家庭成員調整為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22週歲、女20週歲)的未婚家庭成員。

第十一條 統一國有和集體所有林地補償費標準:

(一)集體所有的林地徵收時按《補償標準》劃定的區片範圍內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其林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比例劃分及分配辦法仍按《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二)國有林場林地參照集體林地區片徵地補償標準執行,林場周邊有多個區片的,按周邊區片的最高標準執行,補償費的分配由國有林場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調整林木補償費補償方式和標準。有林權證的集體林場和國有林場上的林木補償費標準,由用地單位和被徵地單位協議確定,調整為進入主伐期有蓄積量的3300元/畝,無蓄積幼齡林、新造林的2800元/畝。

第十三條 用地單位按2600元/平方米計算被搬遷人住房應安置面積建設成本並支付給安置房建設責任主體單位。

經允許增購安置房面積的,增購面積部分的建設成本與建安成本的價格差額,由用地單位支付給安置房建設責任主體單位。

安置房配建的商業用房銷售淨收益經審計後上繳市財政統籌安排,專項用於安置房建設資金平衡。

第十四條 2012年度安置房建安成本價執行標準為2080元/平方米、超面積價格執行標準為4300元/平方米。

2012年以後的安置房建安成本、建設成本以及超面積價格標準,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物價、房屋徵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經市政府批准後於每年2月底前發佈。

第十五條 本補充規定施行前公佈的有關馬鞍山市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規定與本補充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補充規定為準。

第十六條 本補充規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公佈徵地搬遷補償安置方案的,按原方案執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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