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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

山西省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

山西省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確保重大活動檔案的齊全、完整、真實和安全,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山西省檔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確保重大活動檔案的齊全、完整、真實和安全,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山西省檔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重大活動檔案的形成、歸檔、收集、整理、移交、接收、保管和利用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活動,是指本省各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在省內外、境外組織舉辦的涉及政治、經濟、科學、文化、教育、衞生、體育、外事、宗教等方面具有一定行業性、地方特色、國家意義或者國際影響的會議、節慶、會展等大型活動;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活動;關係改革、發展、民生等專項或者綜合性的工作活動。

本辦法所稱重大活動檔案,是指在上述重大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價值,經過歸檔處理的文字、圖表、音像、數據、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原始記錄。

第四條 重大活動檔案工作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完整歸檔、系統整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工作原則。

第五條 凡屬重大活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應當歸檔保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未列入歸檔範圍的文件材料,應當編制文件銷燬清冊,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後方可銷燬。

第六條 凡屬重大活動中形成的涉密文件,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未經解密,不得進行寄存託管、檔案整理業務外包和數字化加工。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大活動檔案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參與重大活動的工作機制,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保障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所需經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重大活動檔案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重大活動檔案捐贈者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第八條 參與重大活動的工作人員要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積累工作,依法保守國家祕密;參與重大活動檔案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檔案管理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履行職責,恪守職業道德。

第二章 主辦單位職責

第九條 主辦單位負責重大活動過程中檔案的形成、歸檔、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移交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為主辦單位的,執行單位或者承辦單位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

第十條 主辦單位應當將檔案管理納入重大活動管理範疇,成立專門的檔案管理機構,明確重大活動檔案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保障重大活動檔案工作經費。

單位獨立舉辦的非週期性的重大活動,或者聯合其他單位舉辦的重大活動,應當將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納入重大活動檔案管理機構,並在重大活動確定後2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

第十一條 主辦單位制發的重大活動實施方案、應急預案和項目計劃任務書,應當明確重大活動檔案管理機構的職責範圍和目標任務。

第十二條 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重大活動檔案形成責任制,利用現代化的技術、手段,開展重大活動重要片段採集和全程記錄工作,編制和實施各類文件材料歸檔範圍和保管期限表。

第十三條 主辦單位應當對參與重大活動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重大活動檔案管理效率和質量。

第十四條 單位獨立舉辦重大活動的,應當將本單位所有參與部門、工作人員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齊全,科學整理;其檔案歸入本單位檔案全宗,另設類目妥善保管;編制專題目錄、概要,開展檔案信息化建設,發揮重大活動檔案的現實效用;保管期滿後按規定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保管條件不具備可能導致檔案不安全或者損毀的,可以提前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第十五條 兩個以上單位不分主次、聯合舉辦的重大活動,相關單位應當將重大活動中各自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齊全,系統整理,活動結束後6個月內各自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移交的,須經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同意,並向其報送重大活動檔案目錄。

第十六條 兩個以上單位分主次、共同舉辦的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將重大活動中所有參與單位、工作人員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齊全,統一整理,活動結束後6個月內,由主辦單位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移交的,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辦理。

第十七條 臨時機構舉辦的重大活動,應當邀請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參加,直接負責重大活動文件材料的管理工作,活動結束後1個月內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第三章 協辦單位職責

第十八條 協辦單位應當成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重大活動所承擔項目中形成的各類文件材料的歸檔、移交工作。

第十九條 協辦單位應當參加主辦單位組織的檔案專業培訓和檔案協調工作,按照檔案專業要求,妥善管理活動期間所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二十條 協辦單位應當在活動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列入重大活動文件材料歸檔範圍的各種原始記錄向主辦單位移交。

第四章 檔案部門職責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接到主辦單位邀請參加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後,應當及時委派專業人員提前介入,協助主辦單位進行檔案專業培訓,制定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方案,確定重大活動文件材料歸檔範圍。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參與的重大活動,可以採用錄音、攝影、攝像等技術手段直接採集、記錄重大活動。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將採集、記錄的信息移交主辦單位統一歸檔整理。

第二十四條 國家綜合檔案館應當建立重大活動檔案徵集制度,採取收購、徵購、合作開發等方式徵集重大活動檔案。

第二十五條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鼓勵個人、社會組織向國家綜合檔案館捐贈、寄存重大活動檔案,對捐贈、寄存檔案的保管和利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國家綜合檔案館對移交進館的重大活動檔案,應當設立專門全宗,科學管理,進行縮微處理和數字化加工等,實施異質異地備份。

第二十七條 國家綜合檔案館應當加強重大活動檔案的開發利用工作,建立現代化的檢索系統和信息共享平台,通過展覽陳列、彙編史料等形式,依法向社會公佈不涉密和非控制使用的重大活動檔案信息,滿足社會利用需求。

提供社會利用的重大活動檔案,應當提供複製件或者數字副本,附有檔案館印章標記或者法定代表人簽名的,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部門、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檔案損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開展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的;

(二)拒絕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參與重大活動工作機構的;

(三)將屬於重大活動歸檔範圍的文件材料據為己有、拒絕移交、移交不完整、擅自銷燬的;

(四)未按規定對涉密文件進行安全管理的;

(五)未按規定收集、整理、保管重大活動檔案的;

(六)未對重大活動形成的各種門類、載體檔案進行集中統一管理的;

(七)未按規定向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重大活動檔案或者檔案移交不完整的;

(八)未按規定報送重大活動檔案目錄的;

(九)未按規定對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的;

(十)拒絕接收重大活動檔案的;

(十一)擅自將未經開放鑑定的重大活動檔案複製、提供、公佈的;

(十二)塗改、偽造、抽換、損毀、丟失重大活動檔案的;

(十三)擅自將重大活動檔案出賣、轉讓、交換、贈送給各級國家檔案館以外的組織和個人,或者私自攜運、郵寄出國出境的;

(十四)違反重大活動檔案管理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檔案工作人員在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失密泄密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活動文件材料,是指重大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種門類和載體的歷史記錄。

本辦法所稱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是指重大活動項目的召集、組織、策劃者。

本辦法所稱重大活動執行單位或者承辦單位,是指受重大活動主辦單位委託具體執行或者承辦重大活動項目的實施者。

本辦法所稱重大活動協辦單位,是指重大活動項目某一方面工作的協作者或者合作者。

本辦法所稱臨時機構,是指不在正式編制序列,存在時間短暫、沒有設立檔案工作機構或者配備檔案工作人員的非常設機構。

第三十一條 本省公民舉辦重大活動形成的檔案,其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