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已於2009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就人民法院適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法釋[2009]12號
頒佈時間:2009-09-21
實施時間:2009-10-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第一條 保險法施行後成立的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除本解釋另有規定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的法律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認定保險合同是否成立,適用合同訂立時的法律。
第二條 對於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認定無效而適用保險法認定有效的,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第三條 保險合同成立於保險法施行前而保險標的轉讓、保險事故、理賠、代位求償等行為或事件,發生於保險法施行後的,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第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於保險法施行前,保險法施行後,保險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申報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的,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第五條 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間自2009年10月1日起計算:
(一)保險法施行前,保險人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保險法施行後,適用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十日的;
(二)保險法施行前,保險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險法施行後,按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行使解除權,適用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三十日的;
(三)保險法施行後,保險人按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解除合同,適用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二年的;
(四)保險法施行前,保險人收到保險標的轉讓通知,保險法施行後,以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為由請求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適用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三十日的。
第六條 保險法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的案件,不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
廣東深汕特別合作區管理服務規定
廣東深汕特別合作區管理服務規定為了規範深汕特別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管理機構行使職能,保障合作區建設和管理,促進合作區科學發展,根據《廣東省實施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保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規定。頒佈單位:暫無信息文號...
-
涉外調查管理辦法
涉外調查管理辦法《涉外調查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7月19日國家統計局第5次局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頒佈單位:國家統計局文號:國家統計局令第7號頒佈時間:2004-10-13實施時間:2004-10-13時效性:現行有效效力級別:部門規章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
-
河北省農村供水用水管理辦法
河北省農村供水用水管理辦法《河北省農村供水用水管理辦法》是為規範農村供水用水活動,保障農村供水用水安全,維護供水單位和用户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而制定。本辦法共6章27條,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頒佈單位:暫無信息文...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金融消費者是金融市場的重要參與者,也是金融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推動者。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是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內容,對提升金融消費者信心、維護金融安全與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和諧...
相關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