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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列車運送小量易燃液體樣品管理辦法

旅客列車運送小量易燃液體樣品管理辦法

旅客列車運送小量易燃液體樣品管理辦法

為滿足有關單位對小量易燃液體試劑、樣品(以下簡稱樣品)送付檢驗的需要,在確保旅客運輸安全的前提下,依據《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鐵道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3-06-05

實施時間:1993-06-0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滿足有關單位對小量易燃液體試劑、樣品(以下簡稱樣品)送付檢驗的需要,在確保旅客運輸安全的前提下,依據《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僅適用於在國家鐵路旅客列車的行李車內採用鐵道部部頒標準(TBn-87)2000毫升輕油樣品包裝箱(以下簡稱油樣箱)包裝的小量易燃液體樣品、試劑的運輸。

第三條 組織小量樣品的安全運輸,是託收貨人和鐵路共同責任,發、收貨單位和鐵路有關客運工作人員必須堅持安全生產的原則,嚴格按照本辦法精心組織運輸。

第二章 包裝條件

第四條 油樣箱分內、中、外三層包裝,內層包裝為盛放樣品的標定玻璃瓶,中層包裝為鋁合金密閉罐體,外層包裝為攜帶式木質箱體。外層箱體的尺寸為:350×194×273毫米。

第五條 玻璃瓶盛放所運樣品後,應將耐油橡膠鎖口套翻扣緊瓶塞,並放置在空氣流通處,待外部附着油跡揮發完畢後,再裝入密閉罐體。

瓶內盛放樣品不得超過玻璃瓶容積的95%(不超過玻璃瓶縮口的底根部)。

第六條 玻璃瓶放入密閉罐體前,要檢查密閉罐體內的襯墊物是否均勻、合適,有無突出物,鎖緊螺母是否完好,特別要詳細檢查密閉罐的耐油密閉橡膠圈的完好狀態。凡密閉橡膠圈發粘變軟、厚薄不均或有裂紋缺痕者,均不得使用。

玻璃瓶放入密閉罐體後,應將鎖緊螺母旋緊,使中層包裝呈密閉狀態。

玻璃瓶在密閉罐體內不得有任何鬆動。每個外層包裝盛放兩個相同的密閉罐體,密閉罐體亦不得在外層包裝內有任何鬆動。

第七條 樣品裝箱完畢後,由託運單位加鎖(施封)並將裝箱日期(施封號碼),樣品名稱等填記在油樣箱使用證(以下簡稱使用證)上。使用證格式附後。

第三章 承運

第八條 運輸樣品時,託運單位應選派責任心強並瞭解有關防護知識的人員押送。押送人員的主要職責是裝卸油樣箱,對油樣箱的裝載提出建議,處理髮生的意外事故並經常與列車工作人員取得聯繫。

每一個押送人員只能押運兩個油樣箱。

第九條 車站憑蓋有鐵道部運輸局和使用單位公章的油樣箱使用證承運樣品,樣品按自押包裹辦理,按五類包裹收費。承運前應檢查箱體的完好狀態,必要時可會同車站公安人員啟封開鎖檢查,檢查後加鎖並將有關事項記錄在使用證內。

第十條 對下列油樣箱不予承運

1.油樣箱上無鐵道部規定的統一編號或編號辨認不清者;

2.油樣箱超過檢修期限未檢修者;

3.使用證無鐵道部運輸局和託運單位公章者;

4.外層箱體有裂縫或變形者;

5.外層箱體有明顯滲漏痕跡或密閉橡膠圈有缺隱者;

6.玻璃瓶上無耐油橡膠鎖口環或鎖口環未翻扣鎖者。

第四章 運輸

第十一條 對裝入行李車內的油樣箱,列車應檢查其使用證有關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檢查箱體是否符合運輸要求,對不符合運輸條件的,列車有權拒絕運送。

第十二條 油樣箱裝載時,應平衡牢固並不得置於高處或重壓之下。

第十三條 列車運行中,押運人應經常觀察油樣箱的狀態,發現異狀及時處理。

第十四條 有關人員交接班應認真辦理交接手續,嚴格按制度交接。

第十五條 每一行李車只准裝運四隻油樣箱。

第十六條 嚴禁國際聯運旅客列車及廣九直通車裝運油樣箱。

第十七條 油樣箱空箱回送時按包裹(空容器)辦理,玻璃瓶應清洗乾淨。

第五章 油樣箱的製造和檢修

第十八條 油樣箱由鐵道部標準計量研究所指定工廠製造並負責監製,油樣箱的各項技術指標必須符合鐵道部部頒標準的要求並經鐵道部統一編號備案,發給使用證後,方準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投入使用的油樣箱每三年檢修一次,耐油橡膠圈每一年更換一次,如果油樣箱使用頻繁,在檢修期限內發現罐體、箱體或耐油橡膠圈有異狀時,使用單位應及時送檢或更換。檢修和更換後的油樣箱由鐵道部標準計量研究所負責在使用證上註明檢修、更換日期並加蓋公章。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凡違反上述有關規定,按《旅客及行李包裹運輸規程》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