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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收案範圍的初步意見

關於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收案範圍的初步意見

關於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收案範圍的初步意見

經濟審判工作的任務,就是通過處理經濟糾紛、經濟犯罪和涉外經濟案件,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根據各地經濟審判實踐,從需要和可能出發,各地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可暫受理如下各類案件。具體如下。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0-08-08

實施時間:1980-08-0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經濟審判工作的任務,就是通過處理經濟糾紛、經濟犯罪和涉外經濟案件,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根據各地經濟審判實踐,從需要和可能出發,各地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可暫受理如下各類案件:

一、經濟糾紛案件

(一)社會主義公有制企業之間的產、供、運、銷合同糾紛案件;

(二)基本建設和維修方面的合同糾紛案件;

(三)科研結果、專利技術應用方面的合同糾紛案件;

(四)信貸方面的糾紛案件;

(五)保險方面的糾紛案件;

(六)環境保護方面的糾紛案件;

(七)商標方面的糾紛案件。

二、經濟犯罪案件

(一)工廠、礦山企業的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貪污、受賄、盜竊、詐騙、敲詐勒索、投機倒把等犯罪案件;

(二)處理經濟糾紛案件過程中發現與本案有關的犯罪案件;

(三)工廠、礦山、建築企業的重大責任事故案件;

(四)航空、公路運輸的重大責任事故案件;

(五)走私案件。

三、涉外經濟案件

(一)中外貿易合同、來料來樣加工合同糾紛案件;

(二)航空運輸貨損、貨差、短缺和債權、債務糾紛案件;

(三)保險、承建合同糾紛案件;

(四)專利、商標、版權糾紛案件。

除上列十六類案件外,還有上級人民法院交辦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受理的其他經濟糾紛、經濟犯罪和涉外經濟案件。

附:對《關於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收案範圍的初步意見》的幾點説明

五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人民法院組織法以來,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直轄市以及一部分地區的中級人民法院,相繼建立了經濟審判庭。有些基層人民法院也在試建。隨着經濟審判工作的積極開展,普遍希望制定一個收案範圍。我們也曾派人到四川、廣東、天津、北京、遼寧等省、市進行調查。這個《收案範圍的初步意見》(以下簡稱初步意見)就是根據各地經濟審判實踐和要求寫出的,曾經徵求高、中級人民法院和中央有關部門及政法院校的意見,又提交這次在京召開的經濟審判工作經驗交流座談會討論。各地人民法院可參照試行,也可不受此限制,可以因地制宜,因時制宜,量力而行,有所側重,並望不斷總結經驗,提出意見,以便修改,逐步完善。

現就幾個問題説明如下:

一、關於提出《初步意見》的想法

隨着全黨全國工作着重點的轉移和經濟立法的逐步完善,開展經濟審判工作,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已是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務之一。由於我國國民經濟正處調整階段,經濟審判庭又是初建,因此,目前的收案範圍宜窄不宜寬,應把收案重點放在保護公有財產和處理廠礦企業之間的某些經濟糾紛,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生產發展上面。《初步意見》就是在這種想法下提出的。

《初步意見》提出的經濟糾紛案件,主要是廠礦企業等生產單位之間的產、供、運、銷合同糾紛和基建、專利、信貸、保險、環保、商標等經濟糾紛。解決好這些糾紛,有助於調整經濟關係,維護安定團結,減少經濟損失,促進生產發展。

關於經濟犯罪案件,主要是廠礦企業的職工與職務有關的經濟犯罪及走私案件。由於林彪、“四人幫”造成的十年浩劫,這些案件過去很少依法處理,所以重大責任事故等經濟犯罪案件不斷髮生,工人在生產中的安全、健康得不到保障,企業的經濟損失極為嚴重。有關經濟部門紛紛建議人民法院經濟庭受理這類案件,不少地方黨委和人民法院領導也指示經濟庭受理這類案件。各地經濟庭試辦了這類經濟犯罪案件,對保護公有財產,維護經濟秩序,促進安全生產,起了良好的作用,受到有關方面的好評。

至於涉外經濟案件,主要是根據“獨立自主”的方針和平等互利的原則並考慮國際上合理的習慣做法,通過正確的處理涉外經濟案件,維護我國國家主權,保護我國經濟利益促進我國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事業的發展。

二、關於經濟糾紛案件

第(一)項,是指:工業(包括工廠、礦山、物資、建築、交通運輸等企業)之間,商業(包括商業、供銷、糧食、外貿等企業)之間,工業與商業之間,工商企業與農、林、牧、副、漁業等單位之間的經濟合同糾紛案件。這些企業單位,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城市街道和農村社隊舉辦的集體所有制企業,以及這兩種所有制的聯營企業。對工商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及其與機關、部隊等非生產單位之間的經濟合同糾紛,可以量力收案。

第(二)項,是指包括勘探、設計、建築、安裝、維修企業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工程合同糾紛。對進行基本建設而引起的公與公之間的佔地、拆遷糾紛,也可以量力收案。

第(三)項,所列的科研成果、專利技術是屬於工業知識產權範疇,它一般是指先進的科研成果和先進的技術設備等發明權、專利權。這些權益受法律保護,因而對應用合同方面發生的糾紛,經濟審判庭應予受理。

第(四)項,是指人民銀行、建設銀行與工廠、礦山、基建、運輸和商業等企業之間的貸款糾紛案件(不包括農業銀行向農村社隊發放的農業貸款糾紛案件)。

第(五)項,是指保險公司與工廠、礦山、基建、運輸和商業等企業之間的保險糾紛案件。

第(六)項,是指環保機關在執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令過程中,與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發生爭執的案件和受污染損害單位要求排污單位賠償損失的糾紛案件。

第(七)項,是指商標註冊、使用等方面的權益糾紛案件。

三、關於經濟犯罪案件

這裏着重説明第(一)(二)項。

第(一)項,主要是指刑法和有關經濟法律、法令規定,廠礦企業的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犯罪的行為。例如:(1)貪污廠礦企業的資金,數額較大的。(2)盜竊設備、材料、產品,數額較大的。(3)套購、騙購國家物資,轉手倒賣,牟取暴利,數額較大的。(4)假冒其他企業已經註冊的商標的。(5)偷税、抗税,情節嚴重的。等等。

第(二)項,主要是指廠礦企業的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法律、法令,致使公有財物受到嚴重損失,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例如:(1)使用行賄、受賄等手段,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騙取貨款,致使公有財物受到嚴重損失的。(2)使用變造、偽造、騙取單據等手段,貪污公款的。(3)利用企業的名義或資金,買空賣空,倒賣合同,牟取暴利,數額較大的。(4)把合同中產品的一部或全部轉手倒賣,牟取暴利,數額較大的。等等。

四、關於不予受理的幾種案件

1.《初步意見》只把農、林、牧、副、漁業等單位與工商企業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列入了收案範圍,而沒有把生產隊、生產大隊、公社等農副業生產單位之間發生的土地、房屋、山林、水利等權益糾紛列入,系因這類糾紛往往涉及兩個省、縣、社的轄區,經驗證明,法院目前尚難處理,仍由地方黨政有關部門處理,效果較好。

2.《初步意見》只把機關、團體等非生產單位與廠礦企業等生產單位之間發生的經濟合同糾紛,列入了收案範圍,而沒有把機關、團體等單位之間的經濟糾紛和其他糾紛(土地、房屋等)列入,系因這種非生產性的糾紛,似由主管部門調處解決為宜,也不致分散經濟審判庭的力量,影響主要任務的完成。

3.《初步意見》只把建築、設計等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工程合同糾紛,列入了收案範圍,而沒有把建設單位因搞建設與公民個人發生的用地、拆遷糾紛列入,系因經濟審判庭不受理公民個人為訴訟一方的經濟糾紛案件。

4.經濟審判庭是處理公與公之間的經濟糾紛,因而對一方是公民個人或個體工商户的經濟糾紛,例如公民與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發生的工資、勞保、債務、房屋等糾紛和消費者個人與商業企業之間的買賣糾紛,都沒有列入收案範圍。

五、關於經濟審判庭與其他專門法院的案件管轄分工問題

鐵路、水運本系統內各單位之間的運輸糾紛、經濟糾紛,鐵路、水運企業之間及其同其他單位之間的運輸糾紛,均由鐵路、水運專門法院分別受理。涉外的海商案件和污染水域案件,也由水運專門法院受理。在未建立鐵路、水運專門法院的地區,這類運輸糾紛,可暫由地方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受理。至於鐵路、水運企業之間及其同其他單位發生的不屬於運輸的經濟糾紛,均由被訴一方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