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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關於房地產糾紛案件意見彙總

最高院民一庭:關於房地產糾紛案件意見彙總

最高院民一庭:關於房地產糾紛案件意見彙總

不簽訂書面的借款合同,只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並登記備案的方式作為擔保,同時簽訂回購協議,然後再用出借人向借款人實際交付款項的方式建立債權債務關係,是目前一些民間借貸當事人選擇的借貸方式。判斷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的性質,不能僅看合同的名稱、形式和內容,更重要的是分析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的實質。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售房方並未準備實際交付房屋,而購房一方亦不關心取得所購房屋產權。且雙方當事人的關注點集中在《回購協議》及其相應的違約金上,則足以證明雙方之間真實的法律關係是民間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