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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西部大開發重點建設項目中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實施意見

關於在西部大開發重點建設項目中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實施意見

關於在西部大開發重點建設項目中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實施意見

進一步推動檢察機關在西部大開發重點建設項目中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為西部大開發服務的意見》、《關於進一步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決定》等有關規定,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文       號:高檢預發字[2002]2號

頒佈時間:2002-10-21

實施時間:2002-10-2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1、總體指導思想是,根據中央關於西部大開發的戰略部署和反腐敗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針,結合檢察職能,積極開展有特色、有重點的預防工作,促進“工程優質,幹部優秀”,為西部大開發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2、工作總體要求是,打防並舉,強化監督,立足職能,加強協作,突出重點,注重實效。

3、要根據西部大開發中基礎設施建設、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產業結構調整、科技教育發展的整體規劃及實施進程,針對近一個時期在建、新開工、計劃開工的重大交通基礎設施工程、重大能源工程、重大水利工程、重大市政工程、重大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工程、重大信息系統工程、重大扶貧開發工程、重大技術改造項目、重大社會發展項目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以及本地實施西部大開發中的重點建設項目,開展預防工作。

4、檢察機關在西部大開發重點建設項目中的預防工作一般按屬地原則進行。建設項目涉及不同地區的,有關上級檢察機關要加強組織協調;因跨地區等情況需要整體部署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預防工作,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負責組織協調。

5、積極主動與紀檢監察、審計、重點建設項目主管和稽查部門以及有關單位進行聯繫和配合,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及時掌握立項審批的重點建設項目情況,加強信息交流和情況通報,協調預防計劃和預防活動,增強合力。

6、及時掌握重點建設項目招投標、施工、設備和材料採購、資金管理使用、工程驗收等關鍵環節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及時消除和減少誘發職務犯罪的因素。

7、積極開展預防調查,及時發現導致職務犯罪發生的體制、機制、制度和管理監督方面的原因,把握職務犯罪的變化趨勢和發案規律,加強對策研究,向有關領導機關和管理部門、單位提出改進建議和預防對策。

8、主動支持、配合有關管理部門和單位在重點建設項目實施中推行建築市場廉潔准入制、建築單位廉政信用檔案制、建設合同和廉政合同“雙籤制”等管理機制,並將其與檢察機關的預防工作有機結合。

9、根據工作需要,檢察機關參加和配合紀檢監察部門、有關執法部門、重點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在工程建設領域組織開展的執法檢查和專項治理活動,或者充分運用有關部門的檢查結果,從中發現可能誘發或隱藏職務犯罪方面的問題,及時分析研究並提出對策意見,推動預防措施和要求的落實。

10、要結合查辦重點建設項目中發生的職務犯罪典型案件,及時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檢察建議,積極幫助有關部門、單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內部防範機制。

檢察建議應同時抄送發案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重點建設項目稽查部門、審計部門以及重點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

11、積極開展法律諮詢和預防方法諮詢。諮詢內容的重點是區分職務犯罪罪與非罪界限方面的法律政策,建立健全預防職務犯罪內部防範機制方面的措施和對策。

12、通過舉辦講座、預防公益宣傳、發放宣傳教育材料、典型案例剖析、安排服刑人員悔罪説法等形式,開展富有成效的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和預防提示,提高國家工作人員的法制觀念和廉潔自律意識。

根據預防工作需要,在施工現場等有關場所設置舉報箱,公佈舉報電話,以便及時發現、揭露職務犯罪,發揮警示威懾作用。

13、加強對重點建設領域行賄犯罪的預防,推動有關部門、單位加強監督,完善制度,嚴格管理,增強公開性和透明度,防止和減少行賄犯罪的發生。對立案查辦的重點建設項目中的單位或個人行賄犯罪案件,要及時建立檔案,逐步建立行賄記錄公示、查詢系統。

14、重點建設項目的預防活動由預防部門提出方案報主管檢察長審核批准。要制定具體考核辦法,加強對重點建設項目預防工作的實施及效果的檢查和考評,保證預防措施的落實。

下級檢察院的預防工作方案要及時報上級檢察院備案,預防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上級檢察院請示報告;上級檢察院要加強對下級檢察院預防工作的指導,及時幫助解決預防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重大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省級人民檢察院要定期總結各地重點建設項目的預防工作情況。

15、重點建設項目的預防工作要在檢察長領導下進行,有一名副檢察長負專責,職務犯罪預防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檢察機關各業務部門要按照《關於檢察機關有關內設機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分工的規定》,結合本部門的業務工作,落實重點建設項目預防活動中各自的職責,加強協調和配合,形成合力。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