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法規 > 民商法類

申辦放開經營電信業務的主要程序

申辦放開經營電信業務的主要程序

申辦放開經營電信業務的主要程序

根據國務院國發〔1993〕55號文件和郵電部發布的《從事放開經營電信業務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制定申辦放開經營電信業務的主要程序

頒佈單位:信息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

文       號:電信政務司電司[1995]27號

頒佈時間:1995-07-01

實施時間:1995-07-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對放開經營的電信業務,按規定實行經營許可證和申報制度。凡申請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由當地郵電管理局負責審批,核發經營許可證或申報批准文件,並報郵電部備案;申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由郵電部負責,核發經營許可證或申報批准文件。

二、申辦單位應向通信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文件和材料:

1.申辦放開經營電信業務的書面申請,其內容應包括:申辦的電信業務種類、服務範圍和申辦單位的性質、隸屬關係、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繫人、聯繫電話等。

2.上級單位或行業歸口單位批准成立申辦單位的批准文件,申辦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預登記證明。

3.申辦單位的概況,包括從事電信業務的基本條件、技術力量和經營管理人員情況,場地設施和企業發展業務的資金保障等有關情況。

4.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會計事務所近期的資信證明或驗資報告。

5.申辦單位的公司章程(包括股東協議書)。

6.申辦單位的機構設置情況及業務經營管理措施,包括申辦單位從事全省性和跨省的地區性及全國性電信業務所設置的經營管理機構情況,申辦單位與各地分支機構的經濟關係和職責任務,經營管理全網業務的主要措施等。

7.可行性報告,其內容應包括:要求經營的業務種類、服務範圍、市場調研、業務預測和投資效益分、發展規劃、工程計劃安排、預期服務質量、收費辦法及收費標準等。

8.組網核技術方案,其內容應包括:網絡概況、系統特點、網絡性能、組網方式、業務服務方式、網絡結構、技術標準、編碼方式、頻率配置、設備配置等。

9.已購或欲購的主要設備清單。

10.為用户提供長期服務的保障能力及服務措施。

11.申辦無線電通信業務的,應提供無線電管理部門的使用頻率批准文件或可能提供使用頻率的有關證明材料。

三、審批機關收到申辦單位的申請材料後應做好以下工作:

1.審批機關收到申辦單位的申請材料後,應按規定對全部申報材料進行認真審查,經審查若申報材料不齊全或存在問題的,應在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辦單位。申辦單位若逾期不按要求辦理的,即視為自動取消申請,審批機關可不予辦理審批手續。

2.經審核,確認符合基本條件的,審批機關可根據當地市場需求和資源優化配置以及經營許可證發放數量等情況,擇優確定經營單位,頒發經營許可證,並通知相關郵電通信企業核配中繼線路設備。

對於申辦屬申報制度的電信業務,審批機關收到全部申請材料後,經審查符合規定要求,電信通信企業有能力提供中繼線路設備的,可向申辦單位核發申報批准文件。

3.對於經審核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或者因頻率資源及中繼線路設備所限、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批准的,審批機關應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4.對於經審查批准允許經營並已取得經營許可證或申報批准文件的經營單位,由審批機關分批向社會公佈。

5.對於申請從事跨省的地區性或全國性電信業務的,經郵電部審核批准後,申辦單位憑郵電部頒發的經營許可證或申報批准文件到相關郵電管理局通信行業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相關郵電管理局通信行業管理機構要核對郵電部核發的經營許可證或申報批准文件以及審核在本地區的組網技術方案等有關資料,並按要求給予核配中繼線路設備。

四、對經營單位變更情況的處理:

1.經營單位啟用新的無線電頻點的,應事先向審批機關報送啟用的時間、地點及無線電管理部門的有關批准文件。開辦新的無線電尋呼台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申辦程序向原審批機關辦理審批手續。

2.經營單位按照自願協商的原則,可以進行聯合經營或企業兼併。經營許可證由新的經營單位向審批機關申請辦理,並應向原審批機關提供第二條規定的文件和材料,以及聯合經營或兼併的理由、原有用户的善後處理情況、雙方簽定的協議書等,並交回原審批機關核發的經營許可證或申報批准文件原件。

3.經營單位需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變更後的三十日內向原審批機關辦理換證手續;涉及變更經營主體、業務種類、服務範圍的,必須事先向原審批機關辦理經營許可證或申報批准文件的變更手續,並交回原審批機關核發的經營許可證或申報批准文件。

4.經營單位在經營許可證或申報批准文件有效期內要求終止經營的,應當事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其內容包括:①單位名稱、業務種類;②終止的理由;③對原有用户的善後處理情況。交回原審批機關核發的經營許可證或申報批准文件原件。經核准後由原審批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5.經營單位的經營許可證或申報批准文件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應在其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應在其有效期屆滿前60日向原審批機關提交續辦書面申請、經營服務情況總結。經審批機關審核,符合規定的,辦理換證手續;不符合規定的,不予辦理換證手續;不符合規定的,不予辦理換證手續。

五、市、地郵電局設置的通信行業管理機構經郵電管理局委託可以負

責受理申辦單位的申請材料和初審工作,但不是審批機關,不論是否同意,均應將申辦單位的申請材料及時轉報省(自治區)郵電管理局通信行業管理機構,由郵電管理局作出決定並答覆申辦單位。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