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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機關普遍組織學習婚姻法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機關普遍組織學習婚姻法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機關普遍組織學習婚姻法的指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已於5月1日公佈施行了,這是中國人民在共產黨領導下所獲得的革命勝利果實之一,它的基本原則就是:徹底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00-01-01

實施時間:2000-01-01

時 效  性:失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已於5月1日公佈施行了,這是中國人民在共產黨領導下所獲得的革命勝利果實之一,它的基本原則就是:“徹底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今後新的婚姻,不再是以財產關係為基礎,而是以男女雙方相互間真實的感情為基礎,不再是男尊女卑,而是以男女雙方平等互助的關係,這種婚姻制度,是基於新民主主義倫理觀念的完全新的、合理的、切合人民羣眾需要的婚姻制度,這是勝利的中國人民用自己的手訂立的一項重要法律,它宣告了封建落後的婚姻制度的死亡,指出了新的合理的婚姻制度健全發展的方向,它深刻的關聯着社會主義生活的各個方面。首先是關聯着廣大青年男女的切身幸福以及下一代的利益,婚姻法在全國範圍內的正確實施,必然大大推動人民民主建設事業的迅速發展。

二、保證婚姻法正確實施的先決條件,主要是組織幹部學習和開展羣眾性的宣教工作,因為要使婚姻法和羣眾直接見面,並於羣眾實際行動中表現出來,必須首先打通幹部思想,而我們司法幹部,更是法律的直接執行者。因之,普遍而深刻的學習婚姻法,瞭解和掌握婚姻法的精神實質,運用於實際工作中去,則是目前各級審判機關應該立刻進行的重要工作,茲特提出應注意的兩點如下:

第一,婚姻法在全國範圍內正確貫徹實施,還需要經過長時期多方面的努力,首先是審判機關。

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在中國人民實際生活習慣中,有着根深蒂固的影響,事實證明直到現在,包辦強迫和買賣婚姻,仍在或明或暗的進行。同時,對於新的合理的婚姻制度和婚姻自由的要求,不僅在落後羣眾中而且在一部分幹部中間,也還十分嚴重的存在着抗拒思想和干涉行動,雖然我們在反對封建主義婚姻制度保護男女婚姻自由的鬥爭中,做了許多工作,創造了成績,積累了經驗,象馬錫五同志在一棵樹下為“封棒兒”婚姻案件平反冤屈的事蹟。近年來,各地亦屢見不鮮,這是好的應該繼續發揚的。另一方面某些地方的初審機關在處理婚姻案件中發生政策上的偏差甚至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也還不斷髮生,一般的檢討是由於幹部少案件多,政策水平低,而領導方面在政策和業務上的幫助指導又做得不夠,但這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另外一個最基本的直接妨礙我們正確執行政策的因素,是我們某些同志中也存在着封建主義的殘餘思想,沒有完全擺脱舊習慣的影響,舉例來説,如:察省右玉縣司法科,對女方提出離婚而被刀刺重傷的案件,判稱女方咎由自責,不準離婚。又如,河北省任河縣人民法院對自由戀愛,要求結婚的一對青年男女,曾扣押示懲,並指令村幹部給女的另找對象。若干地區還有另一種偏向,便是對離婚案件的處理,一律採取粗率判離的態度,因而發生離而複合,而又幹涉其複合的現象。如河北省建國縣邵成春與其夫離而又合,該縣人民法院認為邵女玩忽法令,扣押3天,以示懲戒。象這種公開限制和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及簡單草率處理問題的態度,還想用嚴肅法治的面貌掩蓋起來,都表示着某些司法幹部本身對於婚姻自由的意義瞭解不足,缺乏真正嚴肅的法治精神,及不能認真負責為羣眾服務的工作作風,學習當中,要對這類現象進行深刻的檢討和批評。婚姻法的主要精神,一方面是維護男女婚姻自由,另一方面同時要求每一個人在處理婚姻問題時,都應採取嚴肅慎重的態度,任何限制和干涉婚姻自由,或對婚姻問題輕率處理,都是錯誤的,有害的,應當嚴格糾正。

也有不少司法幹部對婦女離婚帶產問題在思想上搞不通,他後處理這一問題,有的對保障婦女財產權重視不夠,也有的又機械地採取按份分派的辦法,大都未能從有利於發展生產,保護婦女和子女利益各方面全面着想,而這一點正是婚姻法極為重要的內容,學習婚姻法必須領會它的原則和實際意義。

對於虐待婦女和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採取遷就和放任態度的,在初審機關中也時有發現。如“山西省定襄縣農民彭三與其妻感情不合,用刀把女方刺傷,女方提出離婚,又遭彭三毒打,並且到縣司法科污衊女方有過偷盜行為,而該縣司法科並不注意女方的申訴,只簡單的以調查後解決而推諉過去。”舉此一例,足見各地初審法院中幹部作風有待糾正者還是不少。

以上所述,顯然違犯政策的思想和行為,都説明了我們各級審判機關迫切需要進一步學習婚姻法,從而展開普遍而深入的思想檢查,聯繫具體事例,進行檢討研究,追究產生錯誤的思想根源,提高認識,改正缺點和錯誤,才能建立明確的政策觀念。

第二,實際工作中應密切聯繫羣眾,及時檢查和克服一切可能發生的新的偏差和錯誤,認真負責的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把司法工作做好。

這方面我們應該承認,在個別初審機關中,仍存在着相當嚴重的官僚主義作風。如:山西定襄縣喬英嬋和她的丈夫感情惡化,常鬧糾紛。但喬英嬋不敢到縣提出解決問題,她説:“我一到司法科,就嚇得心跳哩,科長罵得我不行。”陝西鄰陽縣喬喜愛,15歲即由父母包辦賣於一家富農的兒子(14歲)為妻,婚後倍受虐待,終被婆家打死丟棄山溝中,而該縣人民法院在處理案件及殺命案的過程中,僅協同村幹檢驗證據,查明屬實後,在該村召開了個羣眾大會,讓喜愛的婆婆向大家檢計一下就算完了,沒有判處以應得的罪刑,事後羣眾反映,“這種處理不是鼓勵隨便殺人嗎?!”如此恰切而中肯的批評,對我們司法幹部工作當中表現着的某些缺點和錯誤,正是十分嚴正的教育,事實告訴我們,只有在工作當中,密切聯繫羣眾,嚴格檢查自己,發現缺點及時改正,才能保證少犯錯誤,或不犯錯誤,把工作做得更好。

三、通過審判對象,採取各種辦法,向羣眾進行婚姻法的宣傳教育,是我們審判機關應該隨時注意進行的一項重要工作。

關於處理婚姻案件結合開展羣眾性的宣教工作,各地已有不少好的經驗和方法。如:集體審判或調解,典型事例的公開審判,吸收機關團體和羣眾參加。巡迴就審結合區村調解教育羣眾,通過各種幹訓班、俱樂部、城市的民教館,廣播等進行有關婚姻法的宣教活動,其他如典型事例的文字或口頭宣傳,向縣、區、村、人代會作典型報告……。都是極有益的宣傳教育的好方法,今後各級審判機關必須把關於婚姻法的宣傳教育工作,更努力地繼續作為經常重要的工作任務之一。

最後望各級審判機關認真學習婚姻法並將學習經過及其檢討總結及時具報本院。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