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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户外廣告設施管理辦法

上海市户外廣告設施管理辦法

上海市户外廣告設施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本市户外廣告設施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上海市市容環境衞生管理條例》《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2010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公佈,根據2017年7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公佈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流動户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上海市户外廣告設施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並重新公佈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本市户外廣告設施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上海市市容環境衞生管理條例》《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户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户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建築物、構築物、場地(以下統稱陣地)設置的霓虹燈、展示牌、電子顯示裝置、燈箱、實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間發佈廣告的設施。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户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户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監督管理。

市和區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户外廣告設施設置的規劃許可及其監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户外廣告內容的監督管理。

本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公安、質量技監、環保、價格、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設置要求)

設置户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户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以下簡稱陣地規劃)及其實施方案和有關技術規範的要求。

單位利用其經營場所門楣部位設置的電子顯示裝置,發佈本單位名稱、標識等信息的,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六條(陣地規劃編制)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的風貌、格局和區域功能組織編制陣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陣地規劃應當明確户外廣告設施的禁設區、展示區和控制區以及相應的管理要求。

第七條(實施方案編制)

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區規劃、市場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陣地規劃,組織編制所轄區域內的實施方案,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實施。

實施方案應當符合本辦法以及陣地規劃的要求。

第八條(技術規範編制)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城市容貌、規劃、環保等方面的技術標準,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户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規範(以下簡稱技術規範)。

第九條(公示和徵求意見)

陣地規劃、實施方案和技術規範編制過程中,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採取論證會、座談會等方式徵求相關社會組織和專家的意見,並根據意見對陣地規劃、實施方案和技術規範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陣地規劃、實施方案和技術規範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陣地規劃、實施方案和技術規範草案公示,並採取座談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30日,公示的時間、地點以及意見徵集方式應當在本市有關政府網站上公告。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社會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陣地規劃、實施方案和技術規範經批准後,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有關政府網站予以全文公佈,並對社會公眾意見的採納情況予以答覆。

第十條(修改要求)

陣地規劃、實施方案和技術規範經批准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要求組織修改。

第十一條(禁止設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設置户外廣告設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築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的;

(五)在國家機關、風景名勝區用地範圍內的;

(六)在文物保護單位、優秀歷史建築的建築控制地帶內的。

禁止在本市道路紅線範圍內設置户外廣告設施,但利用公共汽電車候車亭、公用電話亭設置的附屬式户外廣告設施除外。

第十二條(陣地使用權的取得)

利用公共陣地設置户外廣告設施的,陣地使用權應當通過拍賣、招標的方式取得。

利用非公共陣地設置户外廣告設施的,陣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協議、拍賣、招標等方式取得。

公共陣地的範圍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公共陣地使用權拍賣、招標的具體辦法,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管理權限)

利用內環高架道路、延安高架道路、南北高架道路、滬閔高架道路、逸仙路高架道路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要區域內的公共陣地設置户外廣告設施的,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公共陣地使用權拍賣、招標。利用其他公共陣地設置户外廣告設施的,由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公共陣地使用權拍賣、招標。

利用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要區域內的非公共陣地設置户外廣告設施的申請,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受理。利用其他非公共陣地設置户外廣告設施的申請,由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受理。

第十四條(公共陣地設置户外廣告設施的手續)

市或者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公共陣地使用權拍賣、招標時,應當制定拍賣、招標方案,並徵求同級規劃、工商(市場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户外廣告設施設置人通過拍賣、招標方式取得公共陣地使用權的,應當與市或者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簽訂公共陣地使用合同,並繳納公共陣地使用費。公共陣地使用費應當全額上繳財政。

户外廣告設施設置人辦理下列手續後,方可設置户外廣告設施:

(一)向區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零星)》;

(二)將户外廣告設施的設計圖、設置效果圖、陣地使用合同向市或者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非公共陣地設置户外廣告設施的申請)

利用非公共陣地設置户外廣告設施的,設置人應當向市或者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廣告經營合同;

(三)廣告樣稿;

(四)户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使用權的證明;

(五)户外廣告設施陣地位置關係圖;

(六)户外廣告設施設計圖、設置效果圖;

(七)户外廣告設施設置施工圖。

第十六條(非公共陣地設置户外廣告設施的審批)

市或者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非公共陣地設置户外廣告設施的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户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建設的有關材料書面徵求同級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要求申請人補正材料的,應當在收到徵求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市或者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市或者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補正材料。

受理申請後,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徵求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並書面告知市或者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審查不同意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

市或者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收到審查意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的,市或者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

(二)經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查不同意的,市或者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將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及其理由送達申請人。

經審批同意設置户外廣告設施的,申請人應當直接向區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零星)》。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發放。

第十七條(設施設置的期限)

户外廣告設施應當自收到批准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設置;逾期未設置的,其審批自行失效。

户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電子顯示裝置形式的户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不超過6年。具體設置期限標準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户外廣告設施的材料、尺寸等因素另行規定。

户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申請期限符合設置期限標準的,市或者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申請期限予以批准。

户外廣告設施設置期滿後,屬於使用公共陣地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重新組織拍賣、招標;屬於使用非公共陣地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設置期滿30日前,向原審批機關辦理延期的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臨時性户外廣告設施)

因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商業等活動,需要設置臨時性户外廣告設施的,設置人應當制定臨時性户外廣告設施設置方案,並報市或者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臨時性户外廣告設施設置方案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範的要求;設置期限不超過30日。

第十九條(設施設置變更)

户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經批准的設計圖、設置效果圖予以設置,不得擅自變更。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户外廣告設施設置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市或者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審批的變更和撤回)

户外廣告設施設置審批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設置户外廣告設施審批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審批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審批,並書面告知户外廣告設施設置人。由此給設置人造成財產損失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創新户外廣告設施設置論證)

申請設置具有特殊創新要求的新形式户外廣告設施,沒有相應技術規範要求的,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相關專家進行技術論證;經論證符合安全、市容景觀等要求的,准予設置。

第二十二條(電子顯示裝置的源頭管理)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時,利用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設置電子顯示裝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向市或者區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審查設計方案時,提交電子顯示裝置的設計方案等材料。

市或者區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就電子顯示裝置設置是否符合陣地規劃及其實施方案和有關技術規範的規定,徵求建設工程所在地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市或者區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批准並告知理由。

第二十三條(維護義務)

户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按照《上海市市容環境衞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户外廣告設施進行維護保養,保持户外廣告設施的整潔、完好。

户外廣告設施配備的照明設備,應當符合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照明規範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安全管理)

户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按照《上海市市容環境衞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户外廣告設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檢查,確保户外廣告設施牢固、安全。

户外廣告設施設置期滿2年的,設置人應當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户外廣告設施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進行安全檢測,並向市或者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安全檢測報告;對安全檢測不合格的户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設計單位應當明確户外廣告設施的設計使用年限。户外廣告設施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設置人應當予以更新。

市和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户外廣告設施安全的監督檢查,並按照一定的比例,對户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抽檢。

户外廣告設施安全技術標準,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質量技監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設施拆除要求)

户外廣告設施設置期滿後,設置人應當在5日內予以拆除。設置人未予拆除的,陣地所有人應當予以拆除。臨時性户外廣告設施設置期滿後,設置人應當在2日內予以拆除。

户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責令設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管執法部門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設置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户外廣告內容的要求)

户外廣告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真實、健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用户和消費者。户外廣告使用的漢字、字母和符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户外廣告內容中,公益廣告內容所佔的面積或者時間比例不得低於10%。

禁止發佈廣告內容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户外廣告,但單位在其經營場所設置、發佈與其生產的產品或者與其經營服務有關的户外廣告除外。

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户外廣告具體範圍,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規定並對外公佈。

第二十七條(信息系統建設)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户外廣告設施管理信息系統,將陣地規劃及其實施方案、技術規範、設置人、户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和批准等有關信息納入該信息系統。

第二十八條(投訴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辦法情形的,可以向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城管執法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投訴和舉報後,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予以反饋。

第二十九條(已有規定行為的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違反廣告內容發佈管理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公益廣告未達到發佈比例要求、未發佈公益廣告或者發佈廣告內容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户外廣告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民事賠償責任)

户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未及時維護、更新户外廣告設施,致使設施倒塌、墜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行政監督)

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城管執法部門以及規劃、工商(市場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並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陣地規劃及其實施方案或者技術規範的;

(二)未按照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或者組織拍賣、招標的;

(三)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依法糾正、查處的;

(四)其他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執法人員違法行為的追究)

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城管執法部門以及規劃、工商(市場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處罰的;

(二)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執法的;

(三)故意損壞或者違反規定損毀當事人財物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號發佈的《上海市户外廣告設施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