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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債券統計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債券統計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債券統計制度》

為全面、準確反映債券市場發展,綜合監測評估債券市場對貨幣政策及金融穩定的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制定本制度。

頒佈單位: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文       號:銀髮[2014]320號

頒佈時間:2014-11-01

實施時間:2014-1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統計對象

統計對象為在我國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場、商業銀行櫃枱及其他場所發行以及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的債務證券,包括債券、票據、存託憑證等債務性金融工具。

債務證券是指反映債權債務關係的憑證,用以證明發行人有義務通過提供現金或金融工具等進行償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流通的金融工具,以下簡稱債券。當前實施的債券統計以債券發行統計表所列品種為準;境內機構是指在我國經濟領土上(除港、澳、台地區)具有經濟利益中心的常住單位。

二、報送機構及統計內容

報送機構包括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證指數有限公司及其他有關機構。

報送機構逐支報送債券的產品、發行人、存續期、交易、持有人信息,以及債券收益率和其他有關統計資料。

三、工作職責

(一)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統一採集編制債券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佈。

(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交易所債券市場統計工作管理與數據的收集、整理與彙總,並以信息共享的方式按制度要求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

(三)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督促協調有關報送機構加強統計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建設債券統計信息系統,嚴格貫徹執行本制度。

(四)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展債券統計數據質量管理和評估。

(五)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職權分別對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統計工作進行檢查。

(六)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加強債券統計數據共享。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協調報送機構開展有關數據共享,培訓債券統計人員。

四、工作要求

(一)報送機構應嚴格按照制度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債券統計數據及債券創新產品統計相關信息,及時反映制度執行情況。

(二)報送機構負責加強統計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建設債券統計信息系統,開展數據共享和培訓工作,保證債券統計順利實施。

(三)報送機構負責制定債券統計基礎信息採集實施細則,確保債券統計基礎信息的完整、準確。

五、數據報送時間與規則

詳見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債券統計制度》的通知(銀髮[2014]320號)。

六、其他

本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