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國庫會計事後監督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國庫會計事後監督辦法
為加強國庫內部控制,保障國庫資金安全,提高國庫會計核算質量,根據《國庫會計管理規定(試行)》、《中國人民銀行事後監督中心工作規程》等規章,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對國庫會計核算業務實施的事後監督。
頒佈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05-03-20
實施時間:2005-03-2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庫內部控制,保障國庫資金安全,提高國庫會計核算質量,根據《國庫會計管理規定(試行)》、《中國人民銀行事後監督中心工作規程》等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國庫會計核算業務實施的事後監督。
第三條 國庫會計事後監督,是指專門人員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已處理完成的國庫會計核算業務進行復審和檢驗。
各級國庫的會計核算業務必須進行事後監督。
第四條 國庫會計事後監督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事後監督獨立於會計核算,事後監督人員不得參與會計賬務處理。
(二)在全面複核的基礎上,對國庫資金的安全性進行重點監督。
(三)及時、高效、持續監督。
第五條 國庫會計事後監督應依據相關法規、制度,審查會計業務的合法性、合規性、準確性、完整性。
第六條 已成立事後監督中心的分支行,國庫會計核算業務的事後監督由事後監督中心辦理,國庫部門不再設置事後監督崗,但要加強會計複核,加大對預算資金的收納、劃分、留解、退付、更正和支撥業務的監督力度,保證國庫各項預算收支業務合法、合規;事後監督中心應根據本辦法,對國庫會計核算業務的賬務處理實施監督。未成立事後監督中心的分支行,國庫會計核算業務的事後監督由國庫部門自行辦理。
第二章 事後監督內容
第七條 資金清算業務的監督
(一)支付系統往來業務
1、支付系統往賬發報依據是否真實、有效,其合計金額與往賬記賬憑證金額是否一致,發報報文與發報依據是否一致;
2、退回業務是否真實,手續是否齊全;
3、掛賬、解掛業務處理的依據是否真實,處理是否及時;
4、查詢、查復業務是否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復,復必詳盡,切實處理。
(二)同城票據交換業務
1、票據交換提出的金額、收款人、收款賬號與撥款、退庫等原始憑證的相關要素是否相符;退票業務處理是否符合規定;
2、票據交換暫收、暫付業務的內容是否真實,依據是否正確,處理是否及時;
3、提出、提入清單金額與票據交換清算金額是否一致。
(三)國庫內部往來業務
1、國庫內部往來發報依據是否真實、有效;發報報文與發報依據是否一致;
2、退回業務是否真實,手續是否齊全;
3、掛賬、解掛業務處理的依據是否真實,處理是否及時;
4、查詢、查復業務是否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復,復必詳盡,切實處理;
5、國庫內部往來業務是否每日對賬相符。
(四)行庫往來業務
1、行庫往來憑證簽發依據是否真實、有效;
2、是否按照“誰確認、誰填制”的原則簽發行庫往來憑證;
3、行庫往來是否每日對賬。
第八條 會計賬務的監督
(一)會計科目及賬户的使用是否正確,總分賬是否相符;
(二)賬務處理是否及時、準確,做到日清月結。收入的分成、報解、入庫是否及時、準確,有無截留、轉移、挪用;撥款、退庫、更正等是否及時、準確辦理;庫款計息是否及時、正確;相關賬户間的對應關係是否準確;錯賬衝正是否按規定處理;
(三)重要會計事項是否經會計主管審批簽章;
(四)報表的編制是否及時、準確、完整。
第九條 會計憑證的監督
(一)憑證要素是否齊全,填寫是否準確,印章使用是否正確,對轉關係是否正常,資金用途是否異常,是否超出有效期;
(二)繳款、撥款、退庫、更正等原始憑證是否真實有效,使用是否正確,加蓋的印章與預留印鑑核對是否相符;
(三)自制憑證的編制依據和內容是否真實、充分,金額是否正確;
(四)科目日結單記載內容與所屬科目傳票張數、附件張數、金額是否一致,記賬憑證與其附件是否對應一致;
(五)重要空白憑證是否按順序發放、使用,領入、發放、使用數(含作廢)與表外科目記載是否相符,作廢的重要空白憑證是否加蓋“作廢”戳記,並作當日有關表外科目傳票附件。
第十條 業務操作的監督
(一)庫款支撥業務
1、財政存款賬户是否透支;
2、代理銀行的清算是否超額度。
(二)預算收入退付業務
1、退庫依據是否完備,手續是否齊全;
2、有無將退庫款項退給非退庫申請單位或個人。
(三)預算收入更正業務
1、更正理由是否正當,特殊原因需辦理彙總更正的,徵收機關是否提供依據或説明及明細清單;
2、是否經會計主管籤批。
(四)國債業務
1、已兑付的國庫券收款單收據聯與存根聯是否相符;手續是否齊備;是否按規定填寫還本付息清單;是否同時銷記表外科目分户賬;
2、是否按照“先驗券後劃款”的要求,辦理商業銀行實物國債兑付款項的劃付;
3、已入庫的已兑付國家債券上繳清單與上劃報告表本金是否一致,是否及時登記表外科目分户賬;
4、清理銷燬是否有銷燬命令,是否及時銷記表外科目分户賬。
第十一條 賬務核對的監督
(一)與財政、徵收機關是否及時、定期對賬,對賬回單是否按時返回並簽署對賬結果;是否與代理銀行及時對賬;
(二)內部賬務核對是否做到賬賬、賬表、賬實、賬據等相符;
(三)是否換人對賬,記賬、複核人員有無承擔其所辦理賬務的核對工作。
第十二條 會計核算系統的監督
(一)系統運行參數和賬務參數的設置、變更是否正確;
(二)系統用户管理及操作人員的權限設置是否符合規定;
(三)系統日誌有無異常操作記錄,特殊操作是否符合規定。
第十三條 涉及往來類科目、臨時性科目、過渡性科目的核算和資金支付清算、賬務核對,應作為事後監督的重點。
第三章 事後監督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條 國庫會計事後監督實行人工監督與計算機監督相結合。
人工監督,是指逐張審查業務憑證,審核相關清單,核對賬表,檢查計算機系統日誌,以及複審其他需要監督的事項。
計算機監督,是指在事後監督系統中植入會計核算系統有關參數,將會計憑證重點要素錄入事後監督系統,與會計核算系統提供的數據信息進行核對。
第十五條 事後監督由國庫部門實施的,遵循以下程序:
(一)移交會計資料。被監督崗位人員應於每日上午將上一日的會計核算資料送達事後監督人員。
(二)進行事後監督。事後監督人員收到會計資料後,應及時實施監督,每日的監督工作應於當日完成。
(三)記載監督事項。事後監督人員應及時記載“國庫會計事後監督日報表”(見附表1,以下簡稱“事後監督日報表”)。
(四)反饋監督情況。發現差錯的,事後監督人員應按筆逐張填制“事後監督通知書”一式三聯(見附表2,以下簡稱“通知書”),及時送交會計主管簽章確認,由會計主管通知被監督崗位人員,對查詢內容進行確認,對差錯進行更正。更正後,被監督崗位人員在“通知書”上註明更正情況及簽章,交會計主管簽章確認後,第一聯返回事後監督,第二聯作差錯更正(或衝正)憑證附件,第三聯留存。
(五)整理、裝訂、保管會計資料。已完成事後監督的國庫會計資料,由事後監督人員裝訂成冊,立卷存檔並負責保管。
(六)報告監督情況。事後監督人員應每月向部門領導報告本部門執行國庫制度和核算質量情況。
第十六條 事後監督由事後監督中心實施的,遵循以下程序:
(一)移交會計資料。國庫部門應於每日上午,填制 “國庫會計資料交接清單”一式二聯(見附表3,以下簡稱“交接清單”),將上一日的會計資料送達事後監督中心。總賬、分户賬按月移交。對需要返回的會計資料,國庫部門應在“交接清單”上註明。
(二)接收會計資料。事後監督中心根據國庫部門填寫的“交接清單”逐項清點無誤後,在“交接清單”上填寫接收時間,加蓋業務公章及接收人名章,將第一聯退回國庫部門,第二聯留存。
(三)進行事後監督。事後監督中心收到國庫部門送交的會計資料後,應及時監督,每日的監督工作應於當日完成。需返回國庫部門的會計資料,應填制“交接清單”一式二聯,於監督工作結束當日送達國庫部門。
(四)記載監督事項。事後監督人員應及時記載“事後監督工作日誌”。
(五)反饋監督信息。事後監督中心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交監督主管審核、籤批後,按筆逐張填制“通知書”一式三聯,及時送達國庫部門。
(六)返回整改信息。國庫部門收到“通知書”後,應限期對問題進行確認和處理,在“通知書”上註明處理結果並由會計主管簽章後,複印一份留存,原件返回事後監督中心。
(七)整理、裝訂、保管國庫會計資料。國庫部門送交的會計資料,由事後監督中心按照國庫會計檔案管理的有關要求,負責整理、裝訂、立卷歸檔並保管。每日返回國庫部門的會計資料,待年度決算結束後,由國庫部門送事後監督中心歸檔。
國庫部門需要調閲會計檔案時,應履行檔案調閲手續,事後監督中心應及時提供。根據業務處理要求必須在會計檔案上籤注處理意見或結果的,事後監督中心應予配合。
(八)重大情況報告。事後監督中心發現重大違法、違規情況,應立即向行領導報告。
第四章 事後監督人員
第十七條 國庫會計事後監督工作必須由政治思想過硬,原則性強,工作認真負責,熟悉財税、金融等政策法規,掌握國庫會計核算系統操作及賬務核查技巧,具有一定國庫會計檢查和分析問題能力的人員擔任。
第十八條 監督過程中,事後監督人員有權就業務處理情況詢問會計核算人員,或要求會計核算人員提供有關會計資料。
第十九條 事後監督人員必須按照規定的監督內容、程序和方法開展工作,每日詳細記錄事後監督日報表或事後監督工作日誌,並就發現的問題及時向部門領導報告。對於發現的重大差錯或事故可以直接向本行領導報告。
第二十條 事後監督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參與國庫會計核算業務的處理;
(二)代替會計核算人員更改差錯;
(三)累積處理事後監督業務;
(四)隱瞞、延誤報告發現的重大差錯和事故。
第五章 事後監督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國庫會計事後監督資料的傳遞必須嚴格履行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 上級國庫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轄屬國庫會計事後監督工作檢查指導,促進事後監督工作順利進行。
第二十三條 事後監督工作成績突出的,要給予通報表揚或物質獎勵;事後監督工作不力、嚴重失職,發現問題故意隱瞞不報,袒護責任人,造成資金損失的,要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總行負責解釋。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深圳、青島、大連、寧波、廈門市中心支行可根據本辦法制定補充規定,並報總行備案。
第二十五條 代理國庫的事後監督工作,由代理行(社)參照本辦法進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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