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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開全盜伐林木罪刑事裁定書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高開全盜伐林木罪刑事裁定書

刑 事 裁 定 書

(2013)成刑執字第754號

罪犯高開全,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漢族,四川省雅安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現在四川省邛崍監獄服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法院於2010年11月2日作出(2010)雨城刑初字第127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高開全犯盜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判決載明已履行)。刑期止於2013年5月11日。執行機關四川省邛崍監獄於2012年12月13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進行裁前公示。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執行機關以該犯確有悔改表現等為由,提出減刑意見。

經審理查明,罪犯高開全在服刑期間認罪服法;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獲得執行機關標準考核分102分。

以上事實,有刑事判決書、執行機關的提請減刑建議書、罪犯獎懲審批表、考核積分表、評審鑑定表等證據在案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罪犯高開全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高開全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減刑後刑期至二○一三年一月十一日止。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邱 寒

審 判 員  胡開江

代理審判員  秦 紅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曹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