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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內贈與情人9萬餘元,妻子能否要回?

湘潭雨湖區法院:贈與行為無效,連本帶息退還

丈夫婚內贈與情人9萬餘元,妻子能否要回?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陶琛 何典

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不當得利案件。因被告小珊多次接受原告小雨丈夫微信轉賬,被小雨發現後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被告小珊向原告小雨返還89334元,並賠償利息損失。

小雨與小林系夫妻關係,二人於2003年12月登記結婚,婚後感情和睦。2017年開始,雙方一起到杭州打工賺錢。2022年1月,小雨發現小林與被告小珊有不正當男女關係,在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期間,小林通過微信、支付寶向小珊轉賬92334元。小雨要求小珊返還所收到的全部款項。小珊卻主張這些轉賬是小林自願贈送給自己的,還稱其中有多筆款項屬於借貸,但小林予以否認,小珊也不能提供證據。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林在與原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被告小珊存在婚外戀情,在此期間第三人小林向被告贈與財產的行為違背公序良俗,其贈與行為無效。被告獲得該財產屬於不當得利,原告有權要求被告返還。其中,被告小珊向小林轉賬3000元,認定為返還贈與,但剩餘的89334元被告應立即返還。利息計算應當以89334元為基數,按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2年5月6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説法■

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製的情形下,夫妻共同財產是共同共有,夫妻雙方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並不意味着夫妻雙方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一半的處分權。本案中,丈夫在婚姻存續期間,通過轉賬贈與第三者財產,這種贈與行為無效。其贈與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妻子有權要求第三者返還。第三者得到的這些財產屬於不當得利,應當予以返還。返還的不當利益,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因此,本案中利息損失也是第三者返還的義務範圍。

此外,在日常生活中也存在因不知對方已有配偶而“被小三”的情形。此時,意味着情感的付出不一定有相應的回報。倘若贈與人的配偶要求返還獲贈財產,即使是“被小三”也應如數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