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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債務的範圍以及如何清償

所謂遺產債務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欠的税款、債務。

遺產債務的範圍以及如何清償

從實踐中發生的情況來看,遺產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被繼承人生前依照我國税法規定應當繳納的税費;

(2)被繼承人因合同之債所欠下的債務;

(3)被繼承人因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

(4)被繼承人因不當得利而承擔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5)被繼承人因他人無管理而應承擔的費用;

(6)其他個人債務

應當首先用遺產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税款,其次優先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各種債務。但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另外,如果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後再按《繼承法》第33條和《民事訴訟法》第180條的規定清償債務。

有時,各繼承人已將遺產分割完畢才發現還有未清償債務的,這時應按以下辦法清償:

(1)如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

(2)當法定繼承人所繼承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3)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標籤:清償 債務 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