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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到期難償還

借款合同到期難償還

借款合同到期難償還

    在民間借貸中,因債務人到期不能償還借款繼而與債權人達成新的以物抵債或以房抵債協議的情形不在少數,這種抵債協議之中因各種法律關係的摻雜,要釐清真實的法律關係以解決當事人之糾紛並非易事,近期受理一起案件,較有典型意義:

    甲公司在20152016年期間在姚某處借款2650萬元,因甲公司無力償還,雙方於20161229日簽訂《抵債協議》,協議約定以某市某商業街的108套商鋪抵償欠姚某的債務,雙方在該協議上籤章認可。同日,雙方簽訂了《商品房屋轉讓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將108套商鋪轉讓給姚某,姚某可在30日內辦理產權轉讓手續,甲公司予以協助。但姚某接收商鋪後,甲公司遲遲不給姚某辦理商鋪登記手續。故姚某申請仲裁,請求裁決:1、甲公司繼續履行合同;2、甲公司承擔本案仲裁費用。甲公司該不該配合姚某辦理房屋過户手續?

   此種類似案例在實踐中不在少數,其相似或相近案例多被冠以“以房抵債”、“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等名號。其法律關係多因摻雜了借貸關係及買賣關係而導致糾紛極難釐清,當事人各持一詞,難以甄別。本案中,甲公司與姚某之借貸關係較為明確,因甲公司無力償還,遂與姚某達成以房抵債的協議,根據協議規定,可謂意思表示真實合法,並無不妥之處,依據協議規定,甲公司有協助姚某辦理房屋過户手續的義務。之所以產生爭議,實則為利益所趨,因所涉房屋較多,升值空間大,一方持協議要求抵債,一方則意欲保住房屋,享受房屋升值利益。

    在仲裁庭組織下,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甲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並協助姚某辦理該房屋的一個過户手續。

    本案雙方當事人已經明確房屋買賣關係,可以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關係成立,在實踐中需要具備以下條件:1.借貸關係終止,並經清算。2.建立買賣合同關係,債權人原債權轉化為房款,視為已全部履行。可見,此種情形下亦存在兩個法律關係,然而從形式上合同是存在兩份的,同時一個關係的成立與一個關係的終止同時發生。此為當事人之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