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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償還順序

借款合同 償還順序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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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還款的順序具體是怎麼樣的呢?

一、逾期還款違約金(或利息)的數額如何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之規定,在民間借貸案件中,當事人關於逾期還款利息或違約金的約定不能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
逾期還款違約金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出來的,並且要按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相應調整,應參照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分段計算。
如果債權人在訴訟中既主張逾期還款違約金又主張逾期還款利息,則摺合後應以不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為宜,法院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二、借款合同未約定歸還順序時,是先歸還利息還是先歸還本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並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之規定,從既保護債權人又保護債務人的角度,如果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並沒有約定本金與利息、實現債權的費用的支付順序,而債務人的還款不足以支付所有債務時,法院應認定為債務人的還款先歸還約定或法定需支付的為實現債權所需的費用,如有盈餘,再衝抵到期利息,最後再歸還本金。
以上是借款合同還款的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