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中相互謾罵毀名譽,誰是贏家?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朱可萱
抖音等社交軟件的普及,令人們表達自我和獲取信息渠道更加便捷。因意氣之爭便將惡言惡語、公開詆譭發佈到抖音賬號上,令眾人圍觀,這是否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近期,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宗名譽權糾紛案件。
夏某、杜某均系“抖音” 軟件用户,二人曾分別與“某大哥”系網絡好友,“某大哥”曾將其個人抖音賬號密碼告知杜某。2021年4月,杜某登錄“某大哥”抖音賬號時,發現夏某在發給“某大哥”的私信中有曖昧言語,且有對杜某進行人格詆譭的言語。之後,夏某、杜某二人長期多次通過抖音及手機短信相互謾罵,其中包含大量污言穢語。2021年12月,杜某將夏某與“某大哥”的部分抖音私信記錄,發佈在個人抖音賬號上予以公開。
夏某發現後,起訴杜某要求其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將發佈在抖音上的相關侮辱誹謗內容刪除,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杜某在獲知夏某起訴後,對杜某進行反訴,要求其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刪除其在網絡媒介中對其侮辱誹謗的內容,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抖音作為新興網絡社交平台,具有公開性、廣泛性、互動性的特徵,若在其上發佈不當言論,勢必會在一定範圍內對民事主體造成影響,系對民事主體名譽權的侵犯。本案中,夏某在其發給“某大哥”的信息中對杜某進行詆譭,二人繼而在抖音及手機短信中相互謾罵,杜某又將夏某發送給“某大哥”的信息公開在抖音平台,均對對方的人格造成侵害,應當各自在其抖音平台上為對方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對於雙方曾發佈的網絡侵權內容,應當予以刪除,雙方並未明確對方尚存在具體哪些網絡侵權內容,故對雙方要求對方停止侵權、刪除網絡媒介中侮辱誹謗內容的請求不予支持。因雙方均有過錯,對雙方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杜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其註冊的“抖音”賬號上公開發布視頻,向原告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原告夏某的名譽;反訴被告夏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其註冊的“抖音”賬號上公開發布視頻,向反訴原告杜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反訴原告杜某的名譽。
法官提醒:
大數據時代,各種自媒體應運而生,再給人們帶來極大便利的同時,隨之也產生一系列問題。其中,如何強化對隱私權、名譽權等人格權益的保護,值得人們深思。作為民事主體權益人,在自媒體發佈個人言論時,務必慎之又慎,如果僅憑內心率性而為,那麼一旦逾越了法律邊界,必然要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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