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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變“傷身”,責任如何分?

福州晉安區法院:瑜伽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承擔主要責任

“健身”變“傷身”,責任如何分?

來源:人民法院報

導讀

隨着社會大眾對健康生活理念的日漸推崇,瑜伽逐漸成為廣大羣眾健身的熱門選擇。但是,看似簡單的瑜伽運動也可能遭受運動損傷進而引發糾紛。近日,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練習瑜伽受傷而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法院審理後認為,瑜伽館作為專門培訓教學服務的機構,未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本案的主要責任。同時,顧客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知曉練習瑜伽的相關風險,但其在感覺到身體不適後仍繼續進行訓練,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亦存在過錯,故可以適當減輕瑜伽館的責任。此案的判決在充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反映了人民法院將能動司法理念充分運用於民事審判工作中,有效發揮司法裁判的規則引領與價值導向功能,對運動健身等服務行業的規範治理起到積極作用。

健身有風險 運動需適度

2021年12月10日,段某通過微信向某瑜伽館支付了3380元,成為該瑜伽館的年卡會員。次日,段某向瑜伽館轉賬支付5719元用於購買私人教練課程套餐。2021年12月11日至2022年1月22日期間,段某頻繁通過微信向瑜伽館的瑜伽教練李某約瑜伽課程,並進行瑜伽鍛鍊。

2022年1月上旬,段某在上完瑜伽私教課程後,感覺左側髖部不適,並告知教練李某。李某聽後表示,這是正常運動後的股骨頭半脱位拉傷,讓段某繼續到瑜伽館做一些康復放鬆訓練即可。段某出於對教練的信任,便繼續前往瑜伽館上課。

傷情變嚴重 健身反傷身

2022年1月20日,段某因疼痛難忍前往醫院檢查,X線診斷報告單顯示:段某的左側髖關節存在退行性改變。同月23日,段某前往骨科醫院進行磁共振檢查,影像診斷為:左側髖關節間隙少量積液。

2022年3月至5月,段某因症狀一直未得到緩解,又多次前往醫院進行檢查和治療。其還於4月底住院,於5月18日出院。醫院給出的診斷結論為:1.髖關節病(左髖關節炎)水腫(左側髖臼輕度骨髓水腫,左股骨上段骨幹輕度骨髓水腫可能);2.肌肉骨骼系統其他部位診斷性影像檢查的異常所見(盆骨輕度退行性變)等。

出院後,段某找到瑜伽館尋求解決辦法。

協商終無果 訴請法官斷

此後,段某與教練李某多次溝通協商相關賠償事宜,但雙方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故段某將瑜伽館和李某訴至法院。被告方在訴訟中辯稱,段某在與李某的微信聊天中確認李某所教學的瑜伽動作幅度很小,教學強度低,且李某教學時僅是示範動作並告知動作要領,由段某自行拉伸,李某並沒有按壓段某身體,故李某的瑜伽教學不存在過錯,段某的受傷並非李某的原因導致的,因此,被告方 不應承擔責任。

此外,瑜伽作為一項體育運動,練習者應根據自身韌帶的柔韌性及骨骼結構的強度,本着循序漸進的心態進行練習,段某作為練習者應當充分認識練習瑜伽的危險性,其急於求成、頻繁約課,應自擔風險,故其受傷結果是因自身練習不當所致。根據法律規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經兩次鑑定 有因果關係

2022年6月,段某委託某司法鑑定所進行鑑定,司法鑑定所出具鑑定意見為:1.段某目前左髖損傷後果與2021年12月29日在瑜伽館練瑜伽導致受傷存在因果關係;2.段某的誤工期評定為120日,護理期評定為90日,營養期評定為60日。

訴訟過程中,根據瑜伽館的申請,法院又依法委託另一家司法鑑定所對段某左髖部損傷與瑜伽練習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重新鑑定。該司法鑑定所於2022年10月14日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意見為:1.段某在某瑜伽館練習瑜伽與其左髖部損傷存在完全因果關係;2.段某的誤工期為120日、護理期為90日、營養期為60日。

雙方有過錯 擔主次責任

法院綜合本案事實和相關證據,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段某的左髖關節受傷與李某指導的瑜伽鍛鍊有完全因果關係,有兩家鑑定所出具的鑑定意見為證。

瑜伽館作為專門從事瑜伽培訓教學服務的機構,理應為學員提供安全的健身環境和專業的健身服務,其未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段某受傷,且在段某告知其左髖關節不適後仍繼續安排段某進行瑜伽鍛鍊,其對段某的受傷存在過錯,應承擔本案的主要責任。

段某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知曉練習瑜伽的相關風險,具備相當的自我保護意識,並對自己的身體狀態、承受能力等應有充分的認知。但段某在感覺到左髖關節不適後,未及時選擇就醫,主動停止訓練,仍繼續進行瑜伽訓練,其自身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亦存在過錯,可以適當減輕瑜伽館的賠償責任。李某系瑜伽館的瑜伽教練,其在瑜伽教學中導致段某受傷,故應由其用人單位瑜伽館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結合本案實際情況以及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判決瑜伽館承擔70%的賠償責任,段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

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標籤:健身 傷身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