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超市搶購菜品時被擠倒受傷,誰該負責?
中國法院網訊(湯文博)清晨在很多超市門口,總會聚集着很多老人。他們等待超市開門的那一瞬間,迅速湧進,一路小跑,去搶購打折菜品。然而人羣擁擠往往伴隨巨大安全隱患,一不小心就容易發生受傷事故。近日,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責任糾紛案。
2021年10月,曾某在某超市所在賣場大門前等待超市開門,後在賣場開門後湧進超市途中被人擠倒受傷,後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2022年1月,曾某的傷情經鑑定為十級傷殘。曾某多次和超市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超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6萬餘元。
法院審理查明,事發當天,超市門外有人聚集等待集中進入超市購物,但該超市在未採取相應安全措施的情況下開門,導致人員擁擠致曾某倒地被踩踏,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曾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漠視自身安全也有一定的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基於經營者安全保障責任系補充責任,但曾某可以向超市主張權利,超市在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實際侵權人追償。雖該超市的經營場所在二樓,但是該大門是進入二樓的公共通道,曾某某向其主張權利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經確認,各項損失合計14萬餘元。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結合發生的原因力大小,酌定超市承擔70%的責任,曾某承擔30%的責任。超市已支付3877元,還應支付9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被告不服提出上訴,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説法
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保障義務。
每逢節假日,各類商場、超市促銷活動不斷,希望商家在經營過程中,以此案為戒,不斷完善服務設施,加強安全管理,注意人員分流及秩序疏導,為消費者提供安全、整潔、有序的購物環境及優質的服務,進而實現穩健安全經營。消費者們在購物時,也應當自覺排隊,既要做到文明有序購物,更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不要擁擠搶購,做到“開心而來,安全而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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