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出事故,事故路段管理者擔責7成
近日,河北省邢台市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與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石安管理處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
經開庭審理,法院查明:案外人劉某曾駕駛小轎車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駛時,拖、軋一個輪胎外皮,造成了該車前部、底部損壞的交通事故。因該車在原告處投保車輛損失險,原告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劉某賠償修車費用34657元。後原告以被告作為事故路段管理者,負有保證高速公路安全暢通的責任,在事故中未盡到及時清理路障的義務為由,要求被告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24259.9元。後被告不服,上訴到邢台市中級人民法院,邢台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其上訴,維持原判。
承辦法官任永波釋法:本案屬於保險人代為追償權糾紛,是保險人依據合同約定向投保人理賠後,依法向實際侵權人追償的案件。因高速公路上存在障礙物,具有極大的危險性,對駕駛人、乘車人員及車輛存在極大安全隱患。故被告應高度負責,加強巡查密度、頻度、力度,確保高速公路安全暢通。被告作為收費性質的高速公路維護管理者,對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未在合理限度內採取有效措施確保高速路況處於良好運營狀態,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對事故發生承擔主要責任;劉某也負有謹慎駕駛的義務,劉某長期佔用最左側道路行駛,對事故發生也存在一定過錯,故應減輕被告的責任。被告雖依據保險合同承擔了保險責任,但被告對劉某的抗辯理由同樣適用於被告。因此,法院酌情減輕了被告3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原告24259.9元。
法官提示:駕駛人在駕車時,一定要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謹慎駕駛。即便機動車投有保險,但駕駛人存在過錯時,保險人有主張免賠或減少賠償的權利。換句話説,本案駕駛人劉某存在過錯,如保險公司拒賠,劉某通過訴訟理賠的話,因劉某存在過錯而其損失不能全部得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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