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總則中公司法人代表有什麼權利義務
為更好地管理和規範公司,促進公司的快速發展,我國國家制定公司法是最有力的辦法。其中就公司法人代表有詳細的説明。那麼,公司法總則中公司法人代表的權力與義務是什麼呢?一般來説,法人代表具有簽署法律性文件、合同以及先關重要的決定簽字的權利,同時法人也應當以下相關的義務。
公司法人也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而其作為法定代表人在享有一定權利的同時也負有一定的義務。
一、法定代表人的權利:
法定代表人的職權,有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有的是由公司章程規定的。具體説來,法定代表人的職權有:
(1)對外代表公司的權利,簽署法律性文件資料。例如,在辦理公司重大事項,為代理人簽署授權委託書,在報刊上為公司公開發表聲明等。
(2)代表公司簽訂合同的權利。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法定代表人簽字常常是合同的生效條件,法定代表人一經簽署,合同即為生效。
(3)公司發行債券、股票的,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4)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例如,主持股東會,主持董事會等。
二、法定代表人的義務:
(1)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蔘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並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2)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職責。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3)企業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隸屬關係或聯營、投資入股的企業兼任,並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主管機關從嚴審核。
(4)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
綜上所述,公司法總則中法人代表的主要內容上文已經詳細説明。法人的權利與義務是受到公司監督部門的監督的,法人在開展相關工作的時候應當以公司的利益為主,切記違背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當然公司法的所有內容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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