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審理時被告不來,法院會判決離婚嗎?
基本案情:
2008年,陳某與廖某因同在深圳務工相識並自由戀愛。2009年5月12日雙方自願在衡南縣民政局登記結婚,雙方均是初婚。2009年8月19日生長子廖某某,2013年4月8日生次子陳某某,兩個兒子自出生之日起一直隨陳某共同生活,平時並由外公、外婆代為照顧,撫養費亦由陳某全部承擔。婚後,雙方因性格不合經常為家庭瑣事爭吵,並且廖某有暴力傾向曾多次打過陳某。此外,廖某曾在惠州因非法拘禁他人判刑,並曾於2013年存在出軌行為,以及廖某染有賭博惡習且屢教不改。更為甚地是,2019年4月7日,廖某與陳某媽媽發生糾紛並毆打陳某媽媽,並經耒陽市公安局蔡子池派出所記錄在案。2018年9月,陳某與廖某因為感情不和分居至今。鑑於此,陳某聯繫本律師,為其代理訴訟離婚。
代理思路及辦案結果:
接受委託後,離婚案首先必須考慮雙方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本案根據陳某的陳述,存在出軌,被判刑,家暴等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是隻有陳某自己陳述,沒有證據支持。本律師提示陳某,離婚案雖然有多項法定離婚情形,但沒有證據支撐,法院第一次不會判決離,要做好二次訴訟離婚的準備。第一次開庭時,被告未到庭,法院未判決離婚,但對我們提供的公安機關筆錄採信,為第二次訴訟離婚打下了基礎。滿6個月之月,我們提起二次訴訟,第二次開庭時,被告同樣未到庭,於是本律師庭審時強調,被告第一次開庭未到庭,第二次開庭同樣未到庭,足以被告並不重視夫妻感情,漠視夫妻關係,消極對待夫妻矛盾,結合原告離婚態度堅決,被告對婚姻的消極態度,夫妻二人沒有任何和好可能性。最終經衡南縣法院採納本律師代理意見,一審判決准予離婚。(判決文號:(2020)湘0422民初638號)。實踐中,被告不到庭參與庭審,比較常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被告一方不來,一般判決不準離婚。本律師認為,被告不來並不代表婚姻關係不能解除,只是拖延時間罷了。倘若被告一直不到庭,法院就判決不準離婚,則對原告是不公平的,對被告則是一種縱容,如果被告故意拖延,被告不到庭反倒成了被告最好的抗辯理由,這明顯違反了被告不到庭視為棄權的法律規定。被告自動放棄離與不離的選擇權與話語權,無視法律權威,足以認定與原告矛盾激化,無共同語言,無法溝通。因此在經一次訴訟不準離婚之後,二次訴訟應當准予離婚。此外,離婚案是一項連續、系統性案件,不能單獨割裂看一次訴訟,還是二次訴訟,更不能掉已輕心想當然一次訴訟不成,二次就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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