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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被告不到庭法院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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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被告不到庭法院怎麼判

一、去法院起訴離婚被告不到庭怎麼辦

目前,在離婚案件的審判實踐中,當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時,法院一般會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以缺席判決的方式結案。但是這是審判實踐中的一個誤區,對拒不到庭的離婚案件被告應拘傳到庭。

首先,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可見,調解是離婚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序。調解無效是判決准予離婚的前提。而調解是由原、被告雙方面對面進行的,如果被告不到庭,調解將無法進行。因此,除被告下落不明外,審理離婚案件,被告必須到庭。

其次,由於審理離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作為判決依據的,如果被告不到庭,審判人員只能聽到原告的一面之詞,無法全面客觀地考察夫妻感情的實際狀況,從而極易導致錯案。

再次,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這一法律規定為拒不到庭的離婚案件被告適用拘傳提供了法律依據。

因此,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如果被告不是下落不明,而是故意迴避庭審,則應依法採取拘傳措施強制其到庭參加訴訟。以便依法、公正地審理好此類離婚案件。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被告確實下落不明,那麼由於客觀上無法組織原、被告調解,因此,可在審理中取消調解程序,而直接進行裁判。裁判依據是最高院《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即“一方下落不明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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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婚訴訟當事人出庭應如何準備

1、上法院打“官司”之前,首先應做好準備工作。

主要體現在二個方面:

其一,訴訟證據的準備;

其二,家庭財產的保護。

對於絕大多數當事人來説,由於第一次訴訟,因此,沒有收集、整理證據的意識。但法院審理案件,訴訟中心圍繞“證據”進行,沒有證據,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贏官司”。比如,劉女因不能忍受張男對其長期實施的家庭暴力,欲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提起離婚前,應當先有意識地收集相關存在家庭暴力的證據。比如,張男對其施暴後留下的傷痕照片、報警電話記錄或警署筆錄,或居委會的證言,驗傷單據,證人證言等。如果劉女在張男每次毆打後,不報警、不驗傷、忍氣吞聲,抱着“家醜不可外揚”的思想,不能舉出相關證據,她的訴訟請求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圍繞自己的訴訟請求收集相關證據,在起訴之前是非常重要的,盲目起訴,往往“欲速而不達”。

一方起訴後,另一方往往會聞風而動,轉移家庭共同財產。因此,在起訴前,先不要打草驚蛇,先不露聲色地將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證據進行收集和整理。比如,公司股東出資或權證的收集,相關財務報表的收集,存摺的開户行、賬號,另一方股市的股東賬號,房屋產權證的複印件、貴重金銀首飾的保護,家庭共同財產的發票或錄像等。在必要時,甚至可以採用訴訟保全的措施。

2、接到法院傳票時,不要緊張,要針對對方訴求收集相反證據,並進行答辯準備。

很多當事人在接到法院傳票時,往往非常緊張。特別在看到原告“歪曲事實”的起訴狀後,即緊張,又氣憤,又擔心法院會聽信原告一方之言。其實這是大可不必的,法院一般只是在開庭時,才會認真聽取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意見,對於原告的訴狀內容,也只是一看了之,不會輕信。但被告應針對原告的訴狀內容及提供的證據,收集相關的反證。

很多被告認為,“第一次離婚訴訟,只要我堅持反對離婚,法院就不會判離”。其實這種觀點是片面的。在原告已向法院提交大量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前提下,如果被告僅僅是口頭辯解,法院是否判決離婚就很難講了。打官司是一件很嚴肅的事,任何一方都不能憑經驗辦事,也不可掉以輕心。

在答辯時,也不要“眉毛鬍子一把抓”、什麼都想解釋,恨不得給法院寫一封“萬言書”,其實這是根本沒有必要的。答辯狀要“抓大放小”,抓住要害,有針對性地答辯,這樣條理才會清晰,給法官留下深刻的印象。

特別要強調的時,即使是簡易程序,被告也應該有十五天的答辯期。如果法院通知上法院取傳票或開庭的時間不足十五天,可以與法院聯繫,要求答辯期限,這是一項權利,一定要適當行使。

3、開庭時,要準備好訴訟材料,不要緊張,從容地應對庭審。

該帶的訴訟材料,如身份證、答辯狀、證據原件一定要帶齊。法院一般讓當事人做的陳述,最好前提寫好,開庭一邊看,一邊説。由於原、被告所處的角度不同,準備的陳述材料也不同。作為原告,在陳述時,應儘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現以及事實陳述清楚,並配有相關例證。作為被告,應儘量圍繞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為中心,擺事實,講道理。不要強調對方某一點的陳述不符合事實,而要把握整個大的方向,不要被對方“牽着鼻子走”,陷入訴訟中的被動。

在辯論階段,聽對方陳述時一定要聚神會神,不要為對方不中聽的言辭氣暈了頭腦。對方説的不對的要點,要拿筆記住,然後繼續向下聽。在反駁時,要有條理地圍繞自己的主張反駁。很多當事人在答辯時,往往按對方説錯的地方,一條一條糾正,作為辯論提綱,其實這是不妥的,要有自己的思路,不要順着對方安排的路走,以防陷入對方的陷阱。

4、宣判後,要仔細閲讀法院的判決書,決定是否服判或上訴。

判決書下來後,當事人往往是倒着看的,先看判決結果,或喜或悲。但對於判決書中的內容,法院判決的依據,往往少有當事人仔細研究和推敲。一份判決書中有三部分最為重要:

1、本院查明……

2、本院認為……

3、如下判決……

判決結果的基礎,就是本院查明;判決結果的依據,就是本院認為。實踐中,一點兒瑕疵都不存在的判決書很難找到,但並不是有了瑕疵就找到了上訴的理由。要看法院關鍵的判決所依據的事實是否真實、客觀。一般情況下,離婚案件中,一審判決一旦生效,如果不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只是存在一些小的問題,即使上訴,二審法院改判的可能性較小。

離婚不是一件小事情,除了是對當事人之間人身關係進行處理之外,還需要對財產、子女、債務等各方面的問題一併解決才行。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只要存在上述情況,就必然需要作出處理。這個時候,雙方不能協商達成一致的話,建議可以去法院起訴,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