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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乘車過程中死亡,客運公司是否需要擔責?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王詩雪 張海豔

旅客乘車過程中死亡,客運公司是否需要擔責?

旅客乘車過程中暈倒在座位並死亡,繼承人與客運公司及其分公司協商賠償未果,將兩家公司訴至法院。近日,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此案。

2022年6月6日,某客運分公司的大巴車從貴州遵義開往淅江台州,途經湖南某客運服務站,違規搭載旅客林某,並收取車費160元。林某乘坐該車輛到達萍鄉湘東某接駁站休息,22時39分發病暈倒在座位上。後被乘客發現,大巴車司機於22時49分撥打急救電話,經贛西醫院救護車到達現場確認林某已經死亡。林某繼承人認為,客運分公司違規中途載客,且對林某死亡存在過錯,將客運公司及分公司訴至江西省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要求兩被告按照承擔30%的比例承擔林某死亡的各項損失。

對原告的訴請,兩被告提出,林某乘車途中突發疾病死亡,客運公司客觀上不能預見,大巴車司機發現後,已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客運公司不存在過錯,且林某突發疾病身亡與客運公司違規載客無因果關係,客運不應承擔責任。

湘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公路旅客運輸合同引發的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條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就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對於林某的急病,客運公司應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盡力採取救助措施。而根據車輛監控及120急救受理證明,被告客運公司工作人員未在接駁站休息期間實時注意旅客動態,未第一時間發現林某暈倒,亦未及時對林某採取任何緊急救治措施,對林某的死亡具有一定的過錯。考慮事故發生的原因,法院認定被告客運公司承擔10%的賠償責任。

另,被告客運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客運公司承擔。最終法院判決客運公司賠償原告林某各項損失15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兩被告不服上訴,萍鄉中院二審審理後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