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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方承擔工傷賠償後,能否向無資質承包人追償?

為規避風險,建築工程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建築施工合同明確約定施工中若所屬人員及設備發生安全事故及費用自行負責,發包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然而,這樣的內部約定對第三方有沒有約束力呢?在事故發生後,發包人先行賠付後,可否向無資質承包人全額追償?近日,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糾紛案件,判決無資質承包方支付發包方墊付賠償款的70%(即支付賠償款10.36萬元)。

發包方承擔工傷賠償後,能否向無資質承包人追償?

2018年9月10日,某木業公司與文甲簽訂《水電安裝施工承包合同書》,將一項目的水電安裝工程承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的文甲施工。合同約定:乙方所屬人員及設備發生安全事故及費用自行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協議簽訂後,文甲僱傭文乙從事焊工施工。同年12月7日,文乙在工作中因腳手架倒塌致雙腳受傷,經診斷為雙跟骨粉碎性骨折。後文乙被認定為工傷,由木業公司承擔工傷保險主體責任。經調解,木業公司支付文乙全部工傷待遇共計14.8萬元,文乙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分包單位將工程(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該組織或個人招用的勞動者發生工傷的,發包單位與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認定發包方承擔的工傷保險賠付僅是用工主體責任並非最終責任,木業公司有權向文甲進行追償。

木業公司將發包給文甲,但並不具備施工資質,雙方雖簽訂合同,但合同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行為,該合同屬於無效合同。雙方對於合同的無效均存在過錯。依照前述法律規定,應當由木業公司和文甲分別對該損失承擔相應責任。而文甲選用不具備焊工資質的文乙從事電焊工作,且在實際使用中未能有效保障安全措施,致使文乙受傷。木業公司將水電工程發包給無資質的自然人施工,存在選任過失。在監督施工人員合同備案、施工安全方面亦存在一定過失。結合原、被告雙方對人身損害發生的過錯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法院認定木業公司承擔30%的損失,文甲承擔70%的損失。現木業公司已作出賠償,向文甲追償文甲應負擔的部分,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説法】

建築法嚴格規定只有相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才可以實施建築活動,其他無資質的組織及個人均無資格實施建築活動,否則會認為為無效合同。對實施活動期間造成的損失,僱主不僅擔責,發包方也不免責。提醒廣大建築活動參與主體,只有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實施建築活動,才能將風險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