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為抄近路翻越欄杆摔傷是否屬於工傷
中國法院網訊(吳晶)往返於公司途中因翻越欄杆受傷,是否應該認定為工傷?近日,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第三人翻越欄杆造成受傷的工傷保險資格認定案。
2021年7月,鍾某在公司臨時食堂吃完晚飯後,準備返回公司加晚班。為節省路程時間,在翻越馬路中間護欄時不慎受傷。隨後鍾某前往醫院治療。
2021年10月27日,鍾某向某縣人社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當日予以受理。2021年11月,某縣人社局認為鍾某此次受傷,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予以認定為工傷。公司對該決定書不服,訴至本院。
法院審理認為,鍾某往返於其公司的廠房與臨時食堂之間,可以理解為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但其為了節省時間沒有選擇走人行橫道線而是翻越馬路欄杆,因此導致的受傷,既非與其從事的本職工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也不屬於來往於多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此並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故判決撤銷被告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
法官説法:對工作原因及工作場所的理解,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指導案例40號的裁判要點: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因工作原因”,是指職工受傷與其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存在關聯關係;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工作場所”,是指與職工工作職責相關的場所,有多個工作場所的,還包括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於多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重在如何理解“合理”;3.職工在從事本職工作中存在過失,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情形,不影響工傷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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