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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收男友28萬,分手後該不該還?

湖南桂陽縣法院: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應當返還

戀愛期間收男友28萬,分手後該不該還?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李果 黃進東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相互贈與財物,分手後對於財物歸屬產生糾紛。近日,湖南省桂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戀愛分手而引發的財物返還糾紛案件,判決被告向原告返還28萬元。

2021年8月,蔡某與邱某相識後正式確立戀愛關係,自2021年9月起雙方開始同居。同居期間,蔡某多次向邱某贈與錢財。2022年5月,邱某提出與蔡某分手,蔡某不同意。邱某即提出不分手的條件是蔡某給邱某28萬元。蔡某為維繫雙方的戀愛關係,且希望與邱某結婚,遂答應邱某的要求並向邱某轉賬28萬元。之後,雙方繼續同居生活。2022年7月,邱某不辭而別。此後蔡某未找到邱某,雙方結束了戀愛和同居關係,蔡某遂起訴請求邱某返還28萬元。邱某認為,其與蔡某之間並沒有婚約,蔡某的轉款是出於對自己的愛慕所產生的贈與行為,故拒絕返還。

法院審理後認為,蔡某為維持雙方的戀愛關係向邱某轉賬28萬元。從雙方微信聊天記錄和短信記錄可以看出,蔡某有結婚的打算,該項贈與已經明顯超出了戀愛期間日常生活消費範疇。此種行為具有特殊性質,即以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的贈與,而非單純無償贈與財產,即蔡某的該行為系附義務的贈與。現蔡某與邱某已經解除了戀愛關係,“雙方結婚”這一條件不能滿足,邱某必須返還蔡某財物,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一審判決後,邱某不服,提起上訴。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説法■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可以附義務,附義務贈與的贈與人在受贈人不履行義務時享有法定撤銷權。一般而言,戀愛期間的小額財物贈與或日常的消費支出應當認定為增進、維繫感情的必要支出或雙方共同消費,不應要求返還。戀愛期間情侶之間相互或者一方自願給付另一方數額不等的款項,只要未明顯超過雙方經濟條件允許範圍,均系以示愛為目的的自願支出費用,符合人們關於婚戀行為的日常生活習慣,不屬於不當得利。分手後,一方起訴返還戀愛期間共同花銷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而大額財物的贈與行為,往往是當事人一方基於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其贈與行為可視為一種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當雙方無法締結婚姻關係時,贈與一方的目的則無法實現,其可請求接受贈與方予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