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戀愛期間送出的紅包,分手後還能要回嗎?
戀愛期間,為了增進感情互相贈送禮物、發紅包、轉賬都是比較常見,尤其是像520、1314這種具有特殊含義的轉賬,通常認定是戀愛期間雙方表達愛意的一種贈與,即使是分手也不得撤銷贈與或要求對方返還。
吳某在打遊戲的過程中認識了帥氣的男生(李某),每天都會約在一起打遊戲,聊天,沒過多久雙方便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關係。在戀愛的過程中,吳某會經常給李某發送代表特殊含義金額(例如:520、1314)的紅包或者是轉賬,並備註説明“祝老公生日快樂”“老公聖誕節快樂”等。有時候也會轉賬“2500、400、500”這種常見的轉賬金額,並會在備註中寫“房租、買衣服、給叔叔買手機”等字樣。期間,李某因個人原因向吳某借錢,並在收到款項後表示待有錢再償還。好景不長,雙方不久便分手,吳某要求李某返還戀愛期間的轉賬56880元,雙方爭執未果,吳某遂將李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經審理查明,吳某與李某均認可曾存在戀愛關係。從轉賬詳情來看,吳某在部分轉賬是備註的內容與其主張的均是借款的事實不符。其中包含的轉賬記錄“520、1314”等視為特殊轉賬金額,並在轉賬時備註“老公情人節快樂、老公生日快樂”等字樣,故可以認定前述描述應為吳某向李某作出的贈予行為,不屬於借款;關於轉賬後備注“房租、買衣服、給叔叔買手機”,這些款項的轉賬並無證據證明李某有向吳某舉債的意思表示,故該款項共計13570元為吳某贈予李某的款項,不應認定為借款。除此款項外的其他款項,共計40700元,一部分是借款金額,一部分是轉賬金額,但轉賬後吳某有發出“什麼時候還我、別忘記還我”的字樣,同時李某也在回覆中表示“晚兩天就還、現在手上還沒有錢還”等字樣,在無相反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法院對吳某向李某出借40700元的事實予以採納。最終法院判決李某向吳某償還本金40700元及利息。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條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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