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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共同買房,分手後如何分房?

為了給未來的婚姻一個安身之所,很多情侶在婚前便着手共同購置房產,作為將來結婚的婚房。由於在購房時,雙方都考慮到即將結婚,所以對房產證上產權人是誰的名字並不重視,這往往為未來的婚姻埋下了隱患。

戀愛期間共同買房,分手後如何分房?

人無千日好,花無百日紅。有些情侶很遺憾未能修成正果,無法順利走進婚姻的殿堂,最終選擇分道揚鑣。那麼問題來了,當愛已成往事,戀愛期間共同購置的房產該如何處理呢?情形一:房子被認定為“贈與” 

如果情侶一方出資購買的房產,登記在雙方或對方名下,另一方要主張房產為出資方贈與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出資方具有贈與的意思表示。一旦認定房產為贈與,贈與的部分即為另一方無償取得。

但在現實的案例中,要證明贈與的意思表示是很困難的。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根據日常經驗來判斷,像房產一類比較貴重的資產,如果沒有特殊目的,單純贈與的可能性不大,所以沒有證據支撐的話,不按照贈與進行處理。由此可見,出資一方的經濟實力,在認定贈與的過程中將會被充分考慮。

案例

2014年張先生和陳女士開始談戀愛並同居。2018年初,張先生與陳女士商議,想購買店鋪經營服裝,但缺少資金。由於當時雙方是戀愛關係,張先生同意將南通的住房賣掉,不夠的部分再讓張先生父母借錢湊齊。之後,張先生先後向陳女士銀行賬號轉賬141萬元,陳女士將該筆款項用於支付購房款。2018年7月,陳女士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店面房),房款合計156萬元。

兩人的戀愛關係,並沒有能一直維持下去。2019年雙方分手,但並沒有對戀愛期間的財物進行分割。分手後,先生想向女士要回這141萬元,便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張先生向陳女士先後轉賬的141萬元,可認定為原被告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本案在原被告的結婚目的不能實現時,受贈一方佔有財物的合法依據將不復存在,一方獲取另一方的財物數額巨大的應當予以返還,最終法院對這起返還財產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陳女士應返還原告張先生141萬元。評析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的小額財物贈送或者日常消費支出應當認為是維繫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雙方的共同消費,屬於贈與性質,不應當要求返還。但是,戀愛期間雙方發生的大額財物贈與不同於物權法上的一般贈與,也不同於按照習俗而給付彩禮的行為,其系基於雙方戀人關係而發生,往往是一方基於結婚或維持戀愛關係為目的的一種贈與,其贈與行為可以視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當雙方無法締結婚姻關係或戀愛關係終結,贈與財物一方的贈與目的則無法實現,因此贈與一方有權要求對方予以返還,符合民事活動中的公平原則。

  情形二:房子被認定為“共同財產”

(共同購房,房子登記在雙方名下)

情侶在戀愛期間共同買房,且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情況下,房屋就可能會被認定為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對於共有財產的分割,原則是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的,分割時採取按份原則處理。同時,按照各按份共有人對該共有財產的貢獻度,結合其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對共有財產明確出資數額比例的,應按照出資額比例享有份額。因此,共有人的實際出資和投入將直接影響到共同共有物的分割份額。

案例

20176月,張某和王某確定戀愛關係。20191月,張某和王某共同購置了位於上海市某區的商品房房屋總價450萬元。首付款160萬元,其中張某出資100萬元,王某出資60萬元,商業性貸款290萬元。張某作為借款人與某銀行簽訂《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貸款金額為290萬元。王某向銀行出具共同還款承諾書,承諾就前述貸款與借款人張某共同承擔還款義務。隨後,雙方作為抵押人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以所購房屋為前述貸款提供擔保。房屋登記為張某與王某共同共有。20198月,張某與王某感情不和分手,雙方因該房屋權屬發生爭議,張某遂起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張某與王某戀愛期間共同購房,房屋產權登記為張某與王某共同共有,房屋應確定為雙方共有。現張某與王某終止戀愛關係後分割共有房屋,符合法律規定的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亦應予准許。對於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合理確定雙方份額。鑑於雙方對共有房屋的分割沒有協議約定,考慮係爭房屋為張某出資較多,房屋貸款人為張某,由張某一直還款,且房屋由張某實際居住使用,依法確認係爭房屋產權歸張某所有。同時結合係爭房屋現值為480萬元,法院酌情確定張某應給付王某房屋折價款65萬元,剩餘銀行貸款由張某繼續償還。王某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協助張某辦理係爭房屋產權變更手續。

情形三:房子被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

(房子登記在一方名下)

1、戀愛期間共同出資買房,但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分手後房屋產權方應向另一方返還房屋出資款。

2、戀愛期間一方以結婚為目的出資買房,房屋登記在另一方名下,被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分手後實際出資方可要求返還房產或者購房款。

案例

李某(男)與張某(女)於2010年底相識戀愛。2012年12月,李某和張某共同前往廣州市白雲區某樓盤,以張某名義貸款購買了一套房子,其中首期款70萬元,全部由李某支付。2013年4月起,雙方產生矛盾,最終感情破裂而分手。李某要求張某返還購房首期款70萬元被拒絕,李某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定,李某支付的購房首付款70萬元系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合同——即贈與行為已然發生法律效力,而若雙方最終締結了婚姻關係,原告財產贈與的目的實現,該贈與行為保持其原有效力;一旦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當然解除,贈與財產恢復至初始狀態。對於購房購車這樣大額的支出,除非受贈與一方有相反證據證明,否則,可以推定付款的一方必然是以將來能夠結婚的預期作為付款的前提條件,因戀愛失敗分手而不能結婚的,其當然不符合贈與一方在贈與時的心理預期。因此,一審判決張某應當返還購房款70萬元。張某不服,上訴,二審中又撤訴。一審判決已生效。評析

以結婚為目的的購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被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即贈與生效的前提是雙方結婚,出資方可要求返還房產或者購房款。關於附條件的贈與,法院在產權認定上意見不統一,有的法院將房產視為贈與的物品,會判令非出資一方返還房產;有的法院則會根據《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以房屋登記機關的登記為準,將房屋認定為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將出資人的出資視為贈與物品,要求被贈與一方返還購房款。

那麼,情侶在戀愛期間買房,應該如何做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權益,避免日後可能產生的不必要的糾紛呢?

1.

如果是以出資一方的名義購房的,這種情況風險最低,無論是房子的權屬登記還是將來婚前婚後利益保障上都是最好的。

2.

如果一定要以情侶雙方的名義進行購房的,建議雙方通過簽署一份書面協議就出資比例、各自佔有的份額進行明確約定。

3.

不管採用何種方式購房,在支付購房款的時候,一定要使用自己名下銀行賬户進行轉賬,不要使用現金。

4.

妥善保存在購房過程中籤署的各種協議文件、購房相關票據、付款憑證等材料,以便日後萬一出現糾紛無法協商時,有明確證據證明出資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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