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贈與財物分手後需要返還嗎?
一、戀愛期間贈與財物分手後需要返還嗎?
戀愛期間贈與財物分手後在法律上是不需要返還的,根據法律規定,遺囑或贈予合同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共同財產,即法律上所認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擁有的財產。雙方均有使用權的財產,可以是物質、資金、或抽象財產;在分配財產時按照國家規定利用同意度量標準評估分配。
二、據《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以下幾方面: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這裏説的繼承的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贈予所得的財產,必須是取得了所有權的財產,比如登記。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實際取得財產權的,贈予合同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贈予財產,不是夫妻財產。
三、哪些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非夫妻共同財產是相對於夫妻共同財產而言的。一般而言,下列財產均屬於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非夫妻共同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予合同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戀愛期間的贈與物品在法律上是不需要進行歸還的,在事實認定中,雙方應當溝通協商大致一致意見是否需要歸還。需要注意的是,夫妻雙方結婚時應當就夫妻共同財產和某一方財產進行認定,並達到一致意見,避免萬一以後離婚的話,無法進行認定的情況。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都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平等公正的財產分割。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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