訟師談父子間借名買房引發的糾紛案件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及避免不必要的紛爭,本文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
本文原創,轉載請註明出處。
案件介紹:
趙成婉和趙成賢是一對父女,趙成婉退休前曾在某著名雜誌社任職。1994年退休後,因當時國家政策原因,趙成賢進入某著名雜誌社工作,户口遷入了北京市,而趙成婉的户口也隨之遷回了原籍西安。一切的源頭,就在於此。
1998年,趙成婉填寫《總社職工宿舍申請調整購房登記表》申請分配住房,單位分配給其404號房屋,即本案涉訴房屋。後單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但因趙成婉的户口已經遷回西安,故只得借趙成賢的名字購買涉訴房屋。雙方約定,趙成婉户口遷回北京後,趙成賢配合趙成婉辦理涉訴房屋過户手續。
2001年11月27日,趙成賢與售房單位某著名雜誌社基建房產管理局及其所在單位某著名雜誌社機關事務管理局簽訂了房屋買賣契約,約定以成本價購買涉訴房屋。當日,趙成賢交付全部房款及相關費用。
2002年,趙成婉入住404號房屋,實際佔有並使用該房屋。
2007年,趙成婉的户口遷入北京市。同年5月20日,趙成賢向單位房管部門申請無房户住房補貼及相關待遇。
趙成婉在户口遷入北京後多次尋找女兒趙成賢協商過户事宜,但趙成賢均以各種理由推脱。
2012年,趙成賢一次性領取從1991年至2012年的無房購房補貼共計11萬元。
直至2014年,忍無可忍的趙成婉一紙訴狀將趙成賢告上朝陽區人民法院。
審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判決:
一、登記在趙成賢名下的404號房屋應為趙成婉所有。
二、趙成賢與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將上述房屋過户到趙成婉名下。
一審判決後,趙成賢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資深房地產專業訟師專業法理分析:
本案焦點在於趙成婉與趙成賢之間是否存在借名買房關係。
訟師法幫服務律師認為,涉訴房屋原始來源是單位分配給趙成婉的福利房。該房屋本應登記於趙成婉名下,但因當時政策緣故,趙成婉於退休後將户籍遷回老家西安,故無法以自己名義購買該房屋。而本案中,趙成賢於2007年申領無房住房補貼時的申請中明確寫有“由於趙成婉户口不在北京,該房以自己名義購買。”而後多次領取無房補貼,在申請中亦多次提出“趙成賢按無房領取補貼。”且房屋從交付入住起,一直由趙成婉使用,房屋所有權證書亦有其持有。
而法院在綜合考慮到房屋原始來源、雙方向單位出具的書面材料表達的意思、購房時雙方的經濟能力、房屋權益的實際享有者、趙成賢至今領取無房補貼等事實,認定趙成婉與趙成賢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係,404號房屋由趙成婉實際出資購買。且雙方系直系血親,基於感情及信任,就此事無書面約定亦合乎常理。
我國《物權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而本案房屋遂是趙成婉借趙成賢之名購買,但其實際出資並實際入住佔有該房屋多年,且雙方約定在趙成婉的户口遷入北京後將房屋過户至趙成婉名下,因而利害關係人趙成婉有權要求趙成賢行使約定,將該房屋過户至自己名下。綜上所述,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無誤的。
在此,訟師律師提醒各位當事人,涉及到大額財產時,如:房屋買賣、房屋贈予、房屋權屬變更等有關不動產交易、不動產權屬變更時需三思,最好先諮詢,以規避交易中的風險,防止遇到不必要的糾紛,以免引發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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