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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繼承律師——夫妻一方訂立遺贈協議處分共有房屋行為有效嗎

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房產繼承律師——夫妻一方訂立遺贈協議處分共有房屋行為有效嗎

 

 

原告訴稱

王某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原告繼承位於北京市豐台區1號房屋所有權50%份額;2.被告張某珊繼承位於北京市豐台區1號房屋所有權50%份額;3.被告協助原告辦理北京市豐台區1號房屋過户手續。

事實和理由:李父與張某珊於199348日登記結婚,二人均系再婚。原告系張某珊之生女,李父之繼女,在李父和張某珊結婚後一直照顧二人生活。李父於20191218日去世。李某紅、李某芳、李某國、李某軍、李某麗系李父與前妻所育五子女。位於北京市豐台區1號房屋為李父與張某珊在夫妻存續期間購買所得。現李父留有遺囑,因原告在其生前盡心照顧,因此在其去世後將北京市豐台區1號房屋屬於李父所有的份額由原告繼承。2020212日,原告向六被告發送《自願接受遺贈告知書》,表示接受李父的遺贈,被告張某珊於2020213日簽收。綜上所述,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張某珊辯稱,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李某紅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涉訴房產所有權有爭議,應先析產。涉訴房產並非張某珊與李父的夫妻共同財產,該房產1985年建成,1986年以軍產福利房形式分配給李父及原配李母共同居住,李母享有一半。李母自1986年搬至涉訴房產居住至1990年病故,李母未留有遺囑,按照民法典規定應順位繼承。關於軍轉私所涉各項費用應作為順位繼承人共同負債,按繼承比例分攤。

李某國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涉訴房屋為軍產房改房,非普通商品房。房產的所有權人為李父,該房為1986年軍隊分配給李父與李母居住,李母在此居住至19903月病逝。1997年軍隊將該房進行軍產房改革,按照李父、李母的軍齡及工齡折價出售給原分配的房主,即李父和李母,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在李母去世後,子女未提出分配遺產,事實上李父代為保管李母的遺產。雖李父與張某珊於19934月結婚,但張某珊一直沒有工作也沒有收入,其生活來源於李父。該處房屋具有軍產房改房的特殊福利性質,雖僅登記在李父名下,但應為李母與李父的共同財產,李母的遺產部分應由其子女繼承。

李某軍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涉訴房屋用李母的工齡抵扣,張某珊並沒有工齡,所以涉訴房屋與原告及張某珊無關,應該由其他被告順位繼承。1993年、1994年因為張某珊在的情況下,李父將我們一家三口全都趕出去了,我們連夜搬走的,所以不同意原告的第二項訴訟請求。李母19903月去世,張某珊與李父大概19934月結婚,在李母沒過世之前是我們一家三口住在涉案房屋中,住到了1993年、1994年。搬走之後也通過其他家庭瞭解過李父的生活情況,我認為張某珊有自己的目的。

李某麗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涉案房屋有李母一半的份額。

 

本院查明

李父與李母原系夫妻,二人育有五子女,分別為長子李某國、次子李某軍、長女李某紅、二女李某芳、三女李某麗。李母於19903月死亡。李父與張某珊於199348日登記結婚,二人均系再婚。王某夢繫張某珊之女。李父於20191218日死亡。李父父母均先於其死亡。

19971220日,J單位與李父簽訂《軍產住房出售協議書》。

201621日,李父至北京市C公證處(以下簡稱C公證處),對《遺囑》進行公證,遺囑內容為:我是李父,在我名下有坐落於北京市豐台區1號的房產一處,軍隊房改成本價售房。該房產是我和妻子張某珊的夫妻共同財產,其中屬於我個人所有的份額,為我的個人財產。因我年事已高,為了避免糾紛,我現自願對上述房產中屬於我的份額,立如下遺囑:上述房產中屬於我個人所有的份額,在我百年之後,由我妻子的女兒王某夢一人繼承,不作為其夫妻共同財產對待。我李父的子女對此房屬於我的個人份額不享受任何權利,女兒王某夢對我夫妻二人盡心盡責,細心照顧,已經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

 

裁判結果

一、被繼承人李父名下坐落於北京市豐台區1號房屋由王某夢、張某珊按份共有,其中王某夢佔50%份額,張某珊佔50%份額;

二、張某珊、李某紅、李某芳、李某國、李某軍、李某麗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協助王某夢辦理本判決第一項所涉房屋的不動產變更登記手續。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本案中,訴爭房屋登記在李父名下且系李父與張某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應當系李父與張某珊的夫妻共同財產,故李父與張某珊有權對案涉房屋中屬於自己的份額進行處分。李父於201621日出具《遺囑》一份,並在C公證處公證,符合公證遺囑的形式要件,系李父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為合法有效。李父於20191218日死亡,王某夢於2020212日即在公證處辦理了郵寄《自願接受遺贈告知書》的公證,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了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現王某夢要求確認其繼承位於北京市豐台區程莊路1636411號房屋50%份額,張某珊佔有50%份額,並要求協助辦理該房屋的不動產變更登記手續的請求,於法有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