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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有貸款未清償的按份共有房屋,在離婚時如何處理?

【基本案情】L男與Z女於2012年10月經人介紹相識,於2013年2月確立戀愛關係,於2014年8月登記結婚,並於2015年1月生育一子L12016年10月,Z女因與L男發生爭執報警一次。2018年6月,Z女因與L男發生爭執再次報警。2018年8月,Z女與L男因家庭矛盾發生揪打,報警一次。2019年11月,L男無意間發現Z女與其他男子關係曖昧,二人發生爭吵,並因此報警兩次,經由民警調解,雙方事後仍未能和好。2019年12月,L男與Z女二人又因感情問題發生肢體衝突,Z女報警兩次,經由民警調解,雙方表示互不追究對方責任。2019年12月23日,L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准予離婚。2020年4月14日,經由法院調解,L男撤回起訴。此後,L男時常與Z女在微信聊天時互相辱罵,二人並未分居。Z女發現L男於2021年1月、2月向他人分別微信轉賬5000元、1314元。2021年6月16日,L男再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在受訴法院組織開庭之前,L男因認為Z女經常外出過夜,遂將家中櫥櫃、落地窗玻璃、沙發、電扇等物品砸壞。

尚有貸款未清償的按份共有房屋,在離婚時如何處理?

2016年5月,L男與Z女購得房屋一套(建築面積99.99㎡),首付15.5萬元,貸款60萬元。2018年11月21日,L男與Z女就婚後購買的該套房屋申請不動產權屬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申請書中共有形式一欄勾選“按份共有”,並載明Z女佔70%,L男佔30%。

【審理情況】L男在庭審中認為,其在購房後一直償還銀行貸款,Z女並未承擔償還貸款的責任,且房屋內的物品均系自己購置的,故雙方應按照各半的分割原則處理房產。本案經法院組織調解,雙方達成一致:1.L男與Z女離婚。2.婚生子L1L男撫養,Z女一次性支付L1至獨立生活時止的生活費10萬元,L1的教育費、醫療費由L男與Z女憑票各半承擔;Z女每月可探望L12次。3.位於某小區的房屋(含裝修、傢俱、家電、輔助設施)歸L男所有,該房屋所涉貸款由L男負責償還,L男支付Z女房屋分割款90萬元(扣除Z女支付的生活費10萬元後,L男還需支付房屋分割款80萬元),L男於2022年3月31日前付清;待前述款項付清且該房屋具備過户條件後,Z女於7日內協助L男辦理過户手續,過户費由L男承擔。4.其餘各自處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的債權債務各自處理。

【律師分析】在L男第二次提起離婚訴訟時,原、被告雙方均同意離婚,就婚生子L1的撫養問題亦不存在爭議,筆者在此不再贅述。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處理一事爭議較大,最終經受訴法院組織調解後達成了一致意見。本案涉及尚有貸款未清償的房屋分割問題。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七條對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並不禁止爭議雙方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的,受訴法院則不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待貸款償還完畢後,由當事人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結合本案案情來看,如L男與Z女就房屋的歸屬無法達成一致的,受訴法院在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基礎上判決准予離婚時,則不對房屋的分割進行判決,須由L男或者Z女在該套房屋的貸款清償完畢後另行起訴。而與此同時,該套房屋上的貸款則仍由L男與Z女向銀行承擔連帶債務。至於在共有人內部,則不排除按照份額承擔債務的可能性。本案中,L男關於房屋按照各半分割的方式處理的主張無法實現,最顯見的原因是,Z女並未與L男關於房屋各半分割達成一致意見。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條之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L男與Z女婚後購房時,完全基於自願,選擇分別占房屋30%和70%的份額共有,即便在該套房屋上的貸款全部清償完畢後再行分割,那麼雙方依然按照前述按份共有的份額進行分割。

【律師建議】關於婚內購置傢俱、家電又被一方毀損的問題,《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婚內購置的傢俱、家電,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夫妻雙方採取了約定財產製),並不能簡單理解為哪一方花錢購買的即歸該方所有。夫妻一方因情感糾葛便拿夫妻共同財產“撒氣”,實非明智之舉。毀損共同財產的一方堅持認為自己買的東西可以隨便砸,缺乏法律依據,最終只落得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財產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