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時候怎樣要求經濟補償
案情:原告蔣春梅(化名)與被告李小虎(化名)是通過網上徵婚相識,雙方接觸不久便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後育有一子,為了謹慎起見,夫妻雙方在協商一致簽訂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書面協議。在孩子出生之後,由於雙方夫妻感情不好被告便外出打工,很少與家裏聯繫,也很少寄錢回家。原告不辭辛勞的照顧行動不便的婆婆,還要照顧幼小的兒子,生活相當拮据。2007年6月,原告因家庭重擔影響工作被公司辭退了,經濟上更加困難。原告無法忍受此種家庭重擔,2008年9月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判令孩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經濟補償。
爭議焦點:1、法院是否應當判決離婚。
2、孩子的撫養權該歸誰所有。
3、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是否合理。
判決結果:法院判決准予離婚,孩子的撫養權由被告享有,被告需按年支付子女的撫養費到子女成年,對於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規則:法院審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超過兩年,可以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原告請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孩子年齡尚小,並且一直隨原告生活,與被告感情疏遠,故應將孩子的撫養權判於原告。原告因撫養子女、照料老人付出較多義務,並且因為諸上原因喪失了了自己的工作機會,導致自己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經濟收入,而在離婚時在分別財產制下原告的利益更加得不到保障。根據相關法律,原告有權請求相應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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