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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要求經濟補償

法律1.3W
夫妻離婚要求經濟補償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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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給付經濟補償條件怎麼要求的

依據規定,可以獲得離婚經濟補償的具體條件如下:

1、夫妻已經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分別所有

(1)夫妻雙方採取約定的分別財產制是獲得經濟補償金的前提。依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離婚後一方能夠獲得離婚經濟補償的前提是雙方婚內財產是明確約定好分別所有的,即在約定財產製下,才有協商是否能多給一筆離婚經濟補償的可能;如果夫妻財產是採用法定財產共同制或者約定財產共同制,那麼就不存在補償的問題。

(2)必須明確約定是分別所有。依據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內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所以一旦否則沒有約定好的,依據我國婚姻財產的慣例,一般會將雙方婚內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轉化為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其次,沒有明確約定為分別所有,而是約定共同所有,依然不會有補償問題。

(3)明確約定財產分別所有的方式有必須是雙方書面協商,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一方為照顧家庭或者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較多義務

依據規定,如果離婚時夫妻已經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這是因為往往都是在家裏照顧家人、照料家務的一方經濟比較薄弱,沒有較多的經濟來源,因此為了肯定這一方為家庭更多的付出,為了表達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認可,使經濟地位較弱而承擔較多家務勞動、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在離婚時享有經濟上的補償,如果符合《婚姻法》第四十條條件的即可獲得離婚經濟補償。

3、雙方已經離婚

最後,離婚經濟補償當然是建立在已經離婚的大前提之下的,沒有離婚的話,也是不存在補償的的問題的。離婚的方式包括:

(1)雙方協議離婚,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

(2)提起訴訟離婚,法院作出離婚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