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約定對第三人的贈與是否有效?
離婚協議約定對第三人的贈與是否有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2016)四十五、【離婚協議約定贈與之撤銷權限制】夫妻雙方離婚時協議約定將夫妻個人財產或共有財產贈與對方或第三人,離婚後交付或變更登記之前,一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撤銷贈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50個熱點、難點問題辦案參考36、離婚協議中涉及對第三人贈與的條款,離婚後贈與人以贈與財產權利尚未轉移為由能否申請撤銷?受贈人有無獨立的給付請求權?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權衡利益、考量利弊後,圍繞婚姻關係解除而形成的一個有機整體,各項內容既相互獨立,又相互依存。因此,離婚後贈與人以贈與財產權利尚未轉移為由申請撤銷離婚協議中涉及對第三人贈與條款的,不予支持,但符合《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筆者認為,離婚協議約定將特定財產贈與第三人,離婚後夫妻一方不履行給付義務,夫妻另一方可以起訴主張其履行。受贈人非離婚協議一方,僅為贈與條款的受益人,並無獨立的給付請求權,不能單獨起訴主張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履行給付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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