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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需瞭解的幾個期限

                                                 民事訴訟中需瞭解的幾個期限

民事訴訟中需瞭解的幾個期限

   1、訴訟時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2、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日。

   3、上訴期限:上訴必須在法定的時限內提出,判決書的上訴期限是送達之日起的15日內,裁定書的上訴期限是送達之日起的10日內。這個期限自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後的第二日起算。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4、再審期限: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對已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應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5、申請執行期間: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申請執行時效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