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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不給退換貨?

又是每年一度的雙十一,各電商平台都在賣力宣傳自家的產品,七天無理由退換貨更是成為各平台的“標配”,如果商品沒有註明七天無理由退換貨,消費者是否可以享有退換貨的權利,購買手機等電子產品時,商家強調的“一經激活,概不退換”是否與七天無理由退換貨相違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説明理由。所以即使商品沒有提前説明七天無理由退換貨的政策,消費者也有退換貨的權利。

網購不給退換貨?

七天無理由退換貨適用於所有通過網絡渠道購買的商品嗎?

2020年發佈的《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中規定下列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一)消費者定作的商品;(二)鮮活易腐的商品;(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上述產品外,《暫行辦法》還規定: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近日,高先生在某平台上購買了一部黑色iphone14(256G)手機,高先生在使用二天後,對蘋果手機系統非常不習慣,想要退貨。商家客服回覆稱手機激活後服務器會有記錄,影響二次銷售不能退。高先生多次和客服溝通,對方皆表示手機已激活,無任何質量問題無法退貨。高先生無奈只能起訴商家要求退貨。

法院在審理時認為:消費者在進行蘋果手機激活操作時,蘋果公司後台會記錄產品激活的時間,並據以計算維修和服務保障的期限,已經激活的產品退回再銷售的,將影響商品的價值,進而影響後續消費者的權利,且網購平台商家銷售涉案商品時,已向原告作出了明確提示,原告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足以理解相關提示的含義,瞭解下單的法律後果,其仍下單購買即表明其對相關提示內容予以確認和接受。原告購買涉案商品後,已將涉案商品開封使用,進行了激活操作,再以“七天無理由退貨”為由,要求退貨退款,沒有依據,對原告的訴請不予支持。

電商平台上電子產品一般都會有“該產品一經激活概不退換”的警示,所以消費者在購買電子產品時,不要輕易進行激活操作,以免影響到自己無理由退換貨的權利。另外,如果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就是“有理由”退換貨,即便激活了也可因為質量問題要求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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