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子女撫養費給付問題知多少
離婚子女撫養費給付問題知多少
子女撫養費問題是離婚案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撫養費應支付多少以及如何支付,通常會引發雙方爭議。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婚姻法》第21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婚姻法》第37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一、撫養費給付期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1條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一些特殊情況下雖然子女成年,但如果父母有經濟負擔能力,仍要負擔其撫養費,其停止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讀的;
(3)成年子女確無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二、撫養費給付方式
撫養費的給付方式一般分為兩種:定期給付和一次性給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第9條規定: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三、撫養費給付標準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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