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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見義勇為而受傷,誰來補償我?

路見不平,拔刀相助,見義勇為彰顯着社會正能量,如在見義勇為的過程中不幸受傷了,由誰來補償行為人的損失呢?

因見義勇為而受傷,誰來補償我?

案情簡述——作為一個陌生人,我甚至先於你的朋友去救你!

李大哥與小陳素不相識,去年冬季某天早上,李大哥、小陳、小陳的朋友和路人小孟同時在河邊釣魚。其間,小陳不慎掉入河中,相隔幾米的李大哥立刻將手中的釣魚竿遞到小陳面前,小陳在拉的過程中不小心將李大哥拽倒,使其摔在河邊的碎石地上,倒地不起。這時,小陳的朋友也把魚竿深入水中,用同樣的方法成功把小陳拉上了岸。令人氣憤的是,小陳和朋友看見倒在碎石地上的李大哥,沒有上前慰問和攙扶,而是悄悄地離開了。

同在場的小孟將李大哥扶起來,背到自己的車上,並聯繫了李大哥的家人,將李大哥送往當地的骨科醫院治療,小孟在確認李大哥的家人來到醫院後,便離開了。李大哥被診斷為粉碎性骨折、膝關節退行性病變,做了手術,並住院10天,經鑑定,未達到傷殘評級。

幾天後,小陳去醫院看望了李大哥,轉賬3000元以示慰問,但李大哥認為全部費用都應都小陳支付,小陳卻認為,李大哥雖然熱心,但自己並沒有向他求救,而且自己會游泳,最終還是被自己的朋友拉上岸的。李大哥反駁,作為陌生人,甚至先於朋友對小陳施以援手,更能體現自己的見義勇為,小陳應補償自己全部費用,遂將小陳訴至法院,主張護理費37200元、醫療費27784.2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交通食宿500元、營養費9000元、鑑定費1200元,以上共計75876.24元。你認為小陳應補償李大哥多少比例的費用?

案件分析——其實我也會游泳,而且最終我是被朋友拉上岸的

見義勇為中的侵權人、受益人和受害人

根據有無侵權人,可將見義勇為分為兩種情況:李大哥對不慎落水的小陳施以援手,屬於沒有侵權人的見義勇為;假設李大哥在河邊釣魚時,看見小陳被一名比他強壯的人毆打,上前阻止,也被打傷,則屬於有侵權人的見義勇為。在有侵權人的見義勇為中,毆打小陳的人為侵權人,小陳為受益人,李大哥為受害人,應由毆打小陳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小陳可以給予李大哥適當補償。本案中,沒有侵權人,當李大哥請求補償時,小陳作為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至於李大哥在施救途中,自己受傷,導致沒有成功施救,不影響見義勇為的成立。如果李大哥的魚竿不慎將小陳的衣物劃破,也無需賠償小陳該損失。即使法律不這樣規定,人們從情理上也不會去追究被救過程中產生的損失。

50%的比例是如何認定的?

經審理,法院認定李大哥總損失為醫療費19026元、護理費為18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元、營養費800元、交通費300元、鑑定費600元等費合計39226元。小陳在釣魚時不慎掉入河中,李大哥積極給予救助造成自己受傷,小陳作為受益人應給予適當補償。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李大哥年齡較高,在小陳相較於李大哥經濟負擔能力較強的情況下,判決小陳補償李大哥50%的損失。減去小陳向李大哥轉賬的3000元,小陳再向李大哥支付1.6萬元。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亦是彰顯社會正能量的美德善行,望所在單位、社區予以嘉獎,使這種美德受到激勵和傳播。但近年來,也有很多因見義勇為而受傷、甚至失去自己寶貴生命的新聞,令人惋惜!見義勇為雖勇敢,自身安危更重要!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183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民法典》第一184條: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