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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行為構成什麼犯罪?

目前比較高發的“洗錢”案件是明知他人從事犯罪活動而將自己的信用卡或者居間介紹甚至收購他人的信用卡給犯罪團伙使用用於轉移資金這類行為一般不認定洗錢罪絕大部分按照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處理少部分按照電信詐騙罪洗錢罪處理實踐中處罰比較多的行為如下

洗錢行為構成什麼犯罪?

信用卡手機卡等提供給專門進行收購的人員

信用卡手機卡等提供給從事電信詐騙開設網絡賭場等犯罪活動的犯罪團伙

介紹他人向收購信用卡的人員以及從事電信詐騙開設網絡賭場等犯罪活動的犯罪團伙提供信用卡、手機卡等

接受犯罪團伙或者介紹人委託為犯罪團伙提供轉賬、提現等服務

關於“洗錢”行為的辯護思路

一、關於定性:   

從量刑來看詐騙罪量刑>洗錢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即從事洗錢行為認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量刑最低幫信罪法定最高刑期為三年實踐中絕大部分幫信量刑在一年左右從犯金額不大),比較嚴重的主犯組織他人專門購買兩卡提供給犯罪團伙使用但尚未與犯罪團伙形成穩定的組織不構成上游犯罪),量刑也只是在兩年前後但其他犯罪均有可能在十年以上量刑因此存在洗錢行為的情況下應當首先看行為能否認定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詐騙罪洗錢罪的區別如下

1.行為人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參與詐騙團伙或者與詐騙團伙之間形成較為穩定的合作配合關係長期穩定為他人提供信用卡或者轉賬提現服務此種情況下存在認定電信詐騙罪的風險就電信詐騙罪犯罪數額達到3000元即達到立案標準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犯罪數額達到3萬元應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犯罪數額達到50萬元應當在十年以上量刑這裏的犯罪數額即行為人提供銀行卡走賬的流水金額而不是行為人的違法所得數額違法所得數額即行為人自己賺到的錢)

2.行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後明知道他人用銀行卡轉移結算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情況下又幫助犯罪團伙轉賬套現取現或者配合他們轉賬套現取現而進行刷臉等驗證服務的一般認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這類行為在2021年大部分被認定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223月開始隨着斷卡行動中相關會議紀要對這類行為性質進一步明確現階段提供銀行卡後幫助轉賬套現取現的一般都認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僅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未實施其他行為,達到情節嚴重標準的,可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論處。這裏出現了一類行為即行為人僅僅介紹他人向犯罪團伙或者“卡販子”提供信用卡但本人並沒有提供銀行卡行為其所介紹的人員提供銀行卡後協助犯罪團伙實施轉賬套現取現行為行為人對此具有明知此種情況下對行為人行為性質應當如何認定的問題本律師認為此種情況下可以爭取認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因為行為人所幫助的對象實施的雖然是掩飾隱瞞行為但行為人居間介紹的僅僅是提供銀行卡的行為對於取現轉賬等行為沒有任何“加功”其行為依法存在認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空間

關於犯罪數額

“洗錢”行為無論認定為何種犯罪行為人“洗錢”的數額都是定罪量刑的關鍵尤其是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情況下犯罪數額對於量刑影響重大因此上游犯罪應當查證屬實後才能認定行為人掩飾隱瞞的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如果相應資金的性質來源尚未查明則不宜一律按照犯罪所得進行認定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情節嚴重認定標準:

1.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這裏的三個以上對象是指三個以上個人或者三個以上犯罪團伙,行為人對同一對象實施三次以上幫助的,為達到情節嚴重標準;

    2.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行為人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於接收電信網絡詐騙資金,但行為人未實施代為轉賬、套現、取現等行為,或者未實施為配合他人轉賬、套現、取現而提供刷臉等驗證服務的,不宜認定為“支付結算”行為;

3.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行為人收卡等成本費用不扣除;

4.兩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威海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到過行政處罰,有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5.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

6.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於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達到犯罪程度,該信用卡內流水金額超過三十萬元的 ,且其中至少三千元經查證系涉詐騙資金;

7.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户、非銀行支付賬户、具有支付結算功能和互聯網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5張(個)以上的;

8.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購物網卡20張以上的。  

掩飾隱瞞犯罪的量刑相較於幫信明顯更重,分為兩檔,達到立案標準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數額達到5000元的。

2.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的。

3.掩飾、隱瞞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4.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並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

5.實施其他掩飾、隱瞞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

6.明知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犯罪所獲取的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所獲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而予以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違法所得數額達到5000元的。

7.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收購,數量達到50只的。

8.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而實施下列掩飾、隱瞞行為之一的。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3.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4.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並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5.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電信詐騙法定刑可以分為數額較大三年以下、數額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數額特別巨大十年以上,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分別是3000、30000、500000。

    主從犯之辯

從犯罪構成角度分析提供銀行卡並協助轉賬套現取現或者提供刷臉等幫助協助轉賬套現取現的人員均是直接實施實行行為的人員認定從犯存在一定困難但是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完全在犯罪團伙或者卡販子的控制支配下實施行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就相對較小在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情況下仍舊可以認定為從犯對於從犯可以減檔處罰即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的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辯護觀點為洗錢行為的核心辯護要點除了上述三點之外行為人是否具有自首情節是否能夠退贓退賠行為人是否有前科劣跡是否有立功情節等也是影響量刑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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