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購房者可以退房的幾種情形
1、開發商不具有齊全證件的,比如預售許可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以下簡稱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2、一房多賣,也就是同一套房子賣給了好幾個人;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3、房屋主體結構質量或者房屋本身質量有問題的;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4、開發商遲延交付房屋,催告後合理期限內仍沒有交房的。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5、其他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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