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將房屋賣給子女後子女分批支付對於房款是否屬於贈與產生糾紛
原告訴稱
1.請求依法判令趙某菲向趙某剛支付剩餘的贈與對價欠款37.06萬元;2.請求依法判令趙某菲向趙某剛支付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的生活費1.75萬元;3.請求依法判令趙某菲向趙某剛支付違約金6萬元;4.請求依法判令趙某菲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系父女關係,2019年5月7日,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高某簽署協議,約定原告和高某共同將位於北京市豐台區一號的房屋贈與被告,同時,該協議還約定,在前述房屋的贈與過户手續完成後,被告將給原告53萬元用於原告購車,以及向原告支付20萬元的補償款。在協議簽署後,原告和第三人已按協議約定將房屋過户給被告,但被告卻只向原告支付了35.94萬元的款項,尚有37.06萬元的贈與對價款未支付。
同時,各方簽署的協議還約定,被告應從2019年10月1日每月向原告支付生活費2500元。另外,各方簽署的協議還約定,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應承擔50萬元的違約責任。就被告拖欠的贈與對價款以及生活費,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脱或拒絕,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實質嚴重違約。
被告辯稱
趙某菲辯稱,這麼多年我前前後後共給了原告62.31萬元。已經完成義務。第三人高某、趙某述稱,我們的意見是按協議執行。
法院查明
趙某菲系趙某剛之女。高某與趙某剛於2004年登記結婚,2004年11月7日生育一女趙某。
2005年11月1日,趙某剛作為被拆遷户(乙方),北京市豐台區B公司作為拆遷單位(甲方),雙方簽訂協議,約定:有在冊人口3人,分別為趙某剛、高某、趙某。被拆遷户全户可享受優惠購房面積為128平方米。被拆遷户認購房屋三套。
2019年5月7日,趙某剛作為甲方,高某作為乙方,趙某菲作為丙方,三方簽訂協議,約定:一、甲方、乙方雙方將北京市豐台區一號、面積53.20平方米,贈與份額100%,自願贈與、過户給丙方。二、甲方與乙方離婚後,甲方付給趙某的撫養費15萬元整,由丙方給予承擔。三、本着甲、丙雙方是父女關係,過户手續完成後,甲方讓丙方出資買汽車總計53萬元左右,汽車保養、維修、保險等全部汽車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四、丙方給甲方20萬元作為房屋贈與丙方的補償和甲方以後日常生活中的重大開支。
五、丙方從2019年10月1日起每個月支付甲方2500元作為甲方日後的生活費。六、甲方現在所欠下的債務共計9萬元整(丙方已還2萬元整),由丙方全部還清,自2019年5月1日起甲方的外債,丙方都不給予承擔,甲方自行解決、處理。七、丙方獨自承擔對甲方今後的贍養義務,趙某不再對甲方承擔任何贍養義務。丙方不再對乙方承擔贍養義務,乙方的贍養責任由趙某獨自負擔。三方不再為此事而發生任何矛盾,如有違約,由違約方承擔50萬元違約金。一號,甲方永遠有居住權。審理中,趙某剛稱上述協議中除第三項和第四項之外的錢款外,趙某菲均已給付趙某剛,主張趙某菲給付上述協議中第三項和第四項尚欠款項37.06萬元。
2019年5月7日,趙某菲向高某轉賬150000元,該款為上述協議第二條所約定的款項。
2019年5月7日,趙某剛收到趙某菲現金40000元,趙某剛、趙某菲均認可該款為上述協議第六項中用於還賬的款項。
趙某菲向趙某剛轉賬共計59400元。
2019年8月29日,趙某菲替趙某剛償還高某5000元,趙某剛稱此筆錢款系其因無錢從高某處拿的,是趙某菲幫助償還的,與本案無關。
2019年10月28日,趙某菲向趙某剛轉賬50000元。
2019年11月8日,趙某菲分五次向趙某剛轉賬共計250000元。
趙某菲稱自2016年12月4日至2018年8月15日陸續通過支付寶向趙某剛轉賬16200元,趙某剛對此予以認可,但認為與本案無關。
另查,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於2010年10月26日,登記在趙某剛名下。2014年6月9日,因夫妻間房屋轉移登記,登記在趙某剛、高某名下。2019年5月7日,因房屋贈與,登記在趙某菲名下。2019年11月4日,因存量房屋買賣,登記在案外人名下。
2019年5月7日,趙某剛與高某登記離婚,雙方協議約定:位於北京市豐台區二號房屋歸高某所有,位於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歸趙某剛所有。
趙某剛、趙某菲、高某、趙某均認可拆遷安置的三號房屋系他人借名買房。趙某剛、趙某菲、高某、趙某均認可趙某剛、趙某的安置房屋面積為45平方米,高某的安置房屋面積為38平方米。
贈與房屋過户手續完成後,趙某剛與趙某菲就購買汽車一事未達成一致意見。
裁判結果
一、趙某菲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趙某剛贈與對價欠款370600元;
二、趙某菲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趙某剛二〇一九年十月至二〇二〇年四月的生活費17500元;
三、駁回趙某剛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2019年5月7日,趙某剛作為甲方,高某作為乙方,趙某菲作為丙方,三方簽訂的協議,約定將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贈與趙某菲,並約定趙某菲應當履行的義務,故該贈與為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房屋已過户至趙某菲名下,趙某菲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相應義務。故對趙某剛要求趙某菲支付剩餘贈與對價款的合理訴訟請求,法院應予支持。
按照協議約定,趙某菲從2019年10月1日起每個月支付趙某剛2500元作為趙某剛日後的生活費,故對趙某剛要求趙某菲支付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的生活費1.75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亦應支持。因贈與房屋過户手續完成後,趙某剛與趙某菲就購買汽車一事未達成一致意見,故對趙某剛要求趙某菲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關於趙某菲應支付趙某剛剩餘對價款的金額問題。趙某剛主張趙某菲給付上述協議中第三項和第四項尚欠款項37.06萬元。根據雙方的陳述及提交的證據,可以認定趙某菲向趙某剛轉賬共計35.94萬元,應為趙某菲向趙某剛支付的協議第三、四項中應付款項合計為73萬元中的款項。
扣除已支付的款項35.94萬元,趙某菲還應支付趙某剛37.06萬元。趙某菲提出在2019年5月7日之前給付趙某剛的錢款及2019年8月29日趙某菲替趙某剛給付高某的5000元,與本協議的履行無關,法院無法認定系趙某菲為履行上述協議應支付的款項,對趙某菲的相應辯解理由,法院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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