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的贈與子女財產的行為可撤銷嗎
離婚協議中的贈與子女財產的行為可撤銷嗎?
俗話説,子女是夫妻之間愛情的結晶,象徵着曾經擁有的美好愛情。在夫妻感情破裂之後,雙方通常不會改變對子女的感情,而為了彌補離婚對子女的傷害,在夫妻離婚分割財產時,會出現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的情況。那麼,這種贈與是否有效呢?若離婚之後一方反悔,是否可撤銷之前的贈與行為呢?下面讓我們通過一個案例進行分析。
案情介紹:李女士和王先生2007年登記結婚,2009年生育一子王某某。雙方因感情不和,於2017年1月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約定將雙方婚後共同購買的位於海淀區的一處房屋贈與王某某。隨後,李女士和王先生依據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轉移登記,卻因案外原因無法過户至子女王某某名下。無奈,李女士和王先生只好以離婚後財產糾紛為由訴至法院。經審理,李女士和王先生達成一致調解意見,同意涉案房屋歸李女士所有。
分析説法:夫妻雙方離婚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二是到法院進行離婚訴訟。前者為協議離婚,後者為起訴離婚。在協議離婚中,夫妻經雙方協商一致,會就子女的撫養、共同財產的分割等問題達成合意,起草一份離婚協議書並在民政局備案。離婚協議中的具體內容屬於夫妻雙方意思自治的範疇,只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行。因此,在離婚協議中,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將共同財產贈與給子女。
既然夫妻之間的贈與有效,那麼,當贈與無法實現時(如案中的房產不能過户),是否可以要求撤銷贈與呢?
事實上,夫妻在協議中約定贈與子女財產,這種贈與是有目的的贈與,是一種以解除身份關係為目的的諾成性行為。因此,當夫妻離婚後,因身份關係已經解除,協議的目的已經達到,所以協議中的贈與約定是不能再撤銷的。我們知道,婚姻關係一旦解除是不可撤銷的,如果允許當事人對協議中的財產約定隨意反悔,將使先離婚再反口索要財產的行為正當化,有違民法中誠實信用的原則,並且不利於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因此,離婚協議中將共同財產贈與子女的約定是不可撤銷的。
如此説來,當出現案中房產無法過户給子女,而約定又不能撤銷的情況時,該如何處理呢?如案中,雙方可以以離婚後財產糾紛為由訴至法院,由法院對糾紛進行調解或者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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