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放棄社保後工亡,公司該不該賠償
員工放棄社保後工亡,公司該不該賠償?
案情介紹:
魏某在上海西蜀公司從事司機工作,雙方簽訂有勞動合同,期間,魏某簽署了一份自願放棄社保聲明書,聲明自願放棄公司為其購買社會保險。之後,魏某在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公司趕緊為魏某補繳社會保險費。經認定,魏某的死亡屬於工傷,於是魏某家屬向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申領工傷待遇,該中心告知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喪葬補助金不符合領取條件。由於領不到工傷保險待遇,魏某家屬就本案訴爭等事宜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賠償工亡待遇。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魏某家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76,880元、喪葬補助金32,706元。公司對仲裁裁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放棄社保聲明無效,這錢公司得賠!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根據規定,企業應當依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依照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本案中,公司主張魏某曾以自己個人購買社會保險為由,自願放棄由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故公司未為魏某繳納包括工傷保險費在內的社會保險費。但是,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既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勞動者的義務,勞動者無權放棄,故魏某出具的聲明書違反法律規定。現公司未依法為魏某繳納工傷保險費,魏某發生工傷,應當由公司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分析説法:
本案涉及三個法律問題:1、員工放棄社保聲明是否有效?2、發生工傷事故後公司再補繳工傷保險是否有用?3、員工放棄社保,公司是否該賠償工傷待遇?下面做個簡單分析。
首先,員工放棄社保聲明肯定是無效的!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屬法律強制性義務,故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不能放棄,也無法用聲明或協議方式免除該義務。
其次,發生工傷事故後公司再補繳工傷保險是否有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這裏的“新發生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職工,在參加工傷保險後新發生的費用。其中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按不同情況予以處理:(一)因工受傷的,支付參保後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工傷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生活護理費、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以及參保後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參保後新發生的符合條件的供養親屬撫卹金。 本案中,社保部門出具辦理情況回執,告知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喪葬補助金不符合領取條件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最後,員工放棄社保,公司應該賠償工傷待遇損失!如上分析,員工放棄社保聲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如發生工傷事故,因公司未參加工傷保險,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所以公司得全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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