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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飲酒導致死亡,是否賠償?

   共同飲酒導致死亡,是否賠償?

共同飲酒導致死亡,是否賠償?

      一、同飲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

      在共同飲酒引發醉酒身亡的侵權案件中,同飲人是否構成侵權要綜合以下三個標準進行判斷:一是同飲人在共同飲酒過程中是否實施了違法行為,二是同飲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三是同飲人的違法行為與醉酒者死亡之間有無因果關係。

       二、同飲人如何承擔責任

     共同飲酒引發醉酒身亡適用人身損害類的賠償規定,具體賠償項目參見《民法典》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醉酒者死亡通常給近親屬等造成巨大精神損害,還可以依據《民法典》第1183條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只有兩人共同飲酒時,按照同飲人的過錯程度,以一定比例予以賠償;當三人及以上人數共同飲酒時,同飲者是承擔連帶責任還是按份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尚未確定,有觀點認為,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中,共同飲酒引發死亡屬於因果關係競合,同飲者內部因為地位的不同,分為組織者與參與者,對於醉酒死亡的原因力也不同,應當參照《民法典》第1172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同飲者內部承擔按份責任。同樣的,對外承擔的賠償總額按照總的過錯程度,以一定比例確定。

      三、案例

      趙某、劉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2020年5月17日,劉某邀約劉xx在家中喝酒,趙某與劉xx共同飲酒。酒後趙某與劉某送劉xx返回位於成都市新都區的住處成都****有限責任公司。到達該公司大門口時,劉xx開始翻越大門,趙某、劉某見狀並未制止。在劉xx達到大門頂端時因失去平衡後墜落,後雖有呼吸但沒有反應。此後趙某、劉某與他人將劉xx抬回寢室,見劉xx沒有呼吸後,劉某撥打120,當120到達現場進行急救後無效,劉xx死亡。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由此產生的損失。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爭議焦點:責任問題。

      情誼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出於善意無償的意思,作出一定行為使得對方獲益或受惠,共同飲酒行為即為情誼行為,同飲者應當相互之間負有適當的注意義務,由飲酒這一先行行為引起後來的醉酒危險狀態,共飲人本身就負有一定的作為義務,比如提醒、勸阻照顧、通知家人、護送等。

本案中,劉某、趙某作為本次喝酒的組織者,應使劉xx能夠安全到家,酒後劉某、趙某將劉xx送至成都****有限責任公司門口,見劉xx翻越大門時未能及時的阻止,待劉xx從大門頂端墜落,失去意識後未能及時就醫,導致劉xx錯過最佳搶救時間,以至於最終劉xx經搶救無效死亡。劉某、趙某具有過錯。

      本案訴訟各方的過錯比例應為:劉xx承擔85%的責任,劉某、趙某承擔15%的民事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作出後,趙某、劉某提起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小結:

      人民法院對於共飲酒導致死亡的侵權糾紛形成了一些可供參考的裁判規則。其一,共同飲酒人將輕度醉酒者送至住所附近後離開,主張已經盡到一般注意義務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其二,醉酒者明知自身有疾而過量飲酒致發病死亡,同飲者無過錯的,不承擔責任。其三,共同飲酒人以自身處於醉酒狀態而無意識實施勸酒、逼迫飲酒行為,主張不應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四,在無組織者的共同飲酒中,可依照飲酒時間長短及促使飲酒情形等因素來確定同飲人責任之大小。其五,聚餐發起者、召集者對席間飲酒者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的,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標籤:死亡 飲酒 賠償